| 索引号: | 11152100011590392G/202010-00008 | 组配分类: | 医疗计生救助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名称: | 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标准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救助政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2008年10月28日)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是: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现无存活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55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救助模式:
权利类别:行政给付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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