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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761055903E/202010-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 企业 / 其它
名称: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19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驻中心各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一)容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时,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2)。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要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已经知晓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 容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先予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三) 容缺补正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四) 容缺时限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对外承诺期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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