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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011590392G/202009-00127 组配分类: 国家免疫规划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预防接种儿童家长须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09-29
预防接种儿童家长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11:1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预防性生物制品(俗称疫苗),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为了保护儿童健康,请家长协助做好您的孩子的预防接种工作。

1.自觉遵守接种场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先后顺序安排。

2.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儿童家长应尽早主动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每次预防接种时必须携带本证。

3.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遗失时应及时补办。国家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均要查验本证。

4.儿童监护人有义务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在接种前应主动提供儿童的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情况,尤其是发热、急性传染病、慢性严重疾病、过敏性疾病、免疫缺陷疾病、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不良反应、神经系统疾病患儿等情况。凡接种有价疫苗的,需按自愿的原则,签名接种。

5.为保证预防接种质量,请家长带小孩到当地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疫苗,并对预防接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6.无论是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您均可按时携带孩子到当地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接种,外来儿童同样享受政府免费提供计划免疫内疫苗的权利。

7.接种疫苗后,必须在接种场所休息30分钟。个别儿童接种疫苗后如出现高热等反应,请及时到医院诊治,并将反映情况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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