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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4-00009 组配分类: 市365体育投注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4-11 发布日期: 2022-04-13
365体育投注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3 10:22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2  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6  附  则

      附件1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目录

      附件3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  则

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呼伦贝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先期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

(3)坚持科学研判、逐级启动。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科学研判机制,按照“类别对应、层级适用”的原则,在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信息汇总、数据分析、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总体逐级进行预案启动和响应。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等级。各类事件的分级标准在相应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属各部门应对能力时,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涉及涉外、跨省、跨盟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365体育投注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市、区)级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级各专项指挥部或市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由市委和365体育投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或跨盟市行政区域、超出盟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件。在做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总指挥由市委、365体育投注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影响范围广、旗(市、区)难以控制的较大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依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控制能力、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总体预案。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跨本市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旗(市、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通常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视情派出指导组,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总体预案。

旗(市、区)级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总体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作为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的支撑性文件,用以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5.1  分类和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2  启动层级

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单位和基层组织首先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件情况,按照程序在旗(市、区)总体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启动相应突发事件类别的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后,出现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或超出专项预案响应能力等情况时,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综合研判,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市委或365体育投注决定市本级总体预案的启动以及对应的响应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365体育投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层面可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组织指挥体系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启动后,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于相应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响应。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市一级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365体育投注应急力量做出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  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专家组

市本级、旗(市、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1.1  监 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品运输、自然灾害防治区域联动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本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1.2  预 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喇叭或者通过网格化管理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属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事件发展状态及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接报后经分析研判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或涉险情况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3)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全面掌握365体育投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快速研判事态现状与发展趋势,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请求相邻区域帮助,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相邻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通报事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通报。

(4)在境外发生涉及365体育投注公民和机构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365体育投注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旗(市、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市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应对责任,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如需启动市级总体预案的,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好转后,指挥部可以根据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组原则,适当降低响应级别。

(2)现场指挥。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当国务院、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市、区)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采取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365体育投注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各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人员、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特殊时段应加强舆情监测。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365体育投注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向自治区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恢复与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各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号召社会组织和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自治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旗(市、区)级层面提出需要市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3.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要协助配合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旗(市、区)级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厅。旗(市、区)级、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365体育投注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积极推进全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应急救援基地、航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区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能力。

4.1.7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8  加强市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4.2.3  市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4.3.1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市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港口、轨道交通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市应急局会同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区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呼伦贝尔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  科技支撑

4.5.1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365体育投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市、区)级以上层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3)旗(市、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旗(市、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行政界、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中俄”“中蒙”边境地区联防联络机制,落实联防协议,推进边境地区灾害事故处置协作与互助。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编制相应预案,并在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5.2.3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3  预案演练

5.3.1  市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2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6  附  则

6.1  本预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2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目录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2

水旱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3

地震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4

地质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5

森林草原火灾

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6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市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7

气象灾害

市气象局

8

生物灾害

市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事故灾难类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2

非煤矿山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4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5

大面积停电事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7

重污染天气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8

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10

通信网络事件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11

民用航空器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12

铁路交通事故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监察大队

13

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

14

建筑工程事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供水、供热事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燃气事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特种设备事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共卫生类

1

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流感大流行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疫情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急性中毒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动物疫情

市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6

食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疫苗药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1

突发粮食事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金融突发事件

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

3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市公安局

5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6

刑事事件

市公安局

7

劫机事件

呼伦贝尔机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

8

涉外突发事件

365体育投注外事办公室

9

民族宗教事件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

10

舆情突发事件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11

网络安全事件

市委网信办

12

邮政业突发事件

市邮政管理局

13

大型文艺演出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单位

14

体育赛事

市体育局、组织单位

注:1.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第一的为主要牵头部门;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牵头部门。


附件3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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