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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008-0004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0 公文时效 有效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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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365体育投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外,能够有效区分独立区域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五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

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在同一旗市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登记。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公寓(写字楼)、办公楼、人防工程、军队出租房屋。

(二)城镇住宅(含住宅楼同幢车库)、住宅小区配套非居住用房。

将城镇住宅(含住宅楼同幢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三)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经鉴定为危房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

(五)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六)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管理,商事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旅游广电、农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政务服务大厅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除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外,“住改商”建筑物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下列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服务行业和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列入“住改商”负面清单,不得将城镇住宅(含住宅楼同幢车库)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工业生产加工业。

(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研发、试制。

(三)餐饮、娱乐、洗浴、洗染、洗车业。

(四)收旧服务业。

(五)汽车(摩托车)维修业。

(六)医疗、养老、培训机构。

(七)宠物服务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住宅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九条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第十条  商事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协议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四)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街(路)、门牌号、楼号、单元号、户号等详细填写;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应当详细描述住所位置,便于查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及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需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通过网站、媒体及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

(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农牧、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牧、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中所列监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商事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各旗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伦贝尔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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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