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590181/2020-00535 | 组配分类: | 365体育投注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0〕1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365体育投注2020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建立健全365体育投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机制,拓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两孩政策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等实际,由同级教育部门按照旗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加强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与同级发展规划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所在城市、镇详细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统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旗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城市、镇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同时根据城市、镇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审查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位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于不符合城市、镇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城镇幼儿园配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居住人口达5000人或1500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对规模不足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规划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分期建设住宅小区,须将幼儿园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且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内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房屋权属性质等登记要件载入出让合同,作为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当期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建成或未达到规划审批时幼儿园布局、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自然资源部门对整个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成使用。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依照国家标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征求教育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强化配套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工程,依法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及相关设计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中应设计配套幼儿园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经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理责任,依据监理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市、旗市区教育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加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教育部门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及相关建设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权属性质的配套幼儿园,应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对于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移交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呼财教〔2019〕106号)要求,按时足额落实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对于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并同等享受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和《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18〕37号)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依据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就近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办园秩序。
第十七条 各旗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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