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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90508/2020-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呼国资发〔2019〕8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9-20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提高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用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市国资委第15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大企业要高度重视些项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保持组织机构与发展战略规划的匹配性、可以更好地优化资源、可以激励他们积极主动性、可以从容地应对机遇和市场变化,进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持久竞争力。各大企业要将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找到公司发展的核心路径,结合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及能力,制定战略规划。

    二是各大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和发展特点,按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的模版,制订本公司的3年或5年发展战略规划,没有制订发展战略规划的公司请与2020年1月20日之前报市国资委,已制订发展战略规划的公司按照要求报市国资委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是为了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大企业确定1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至hlbegzwfzk@163.com邮箱。

    市国资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孙守义  8105274

 

2019年9月20日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提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用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呼伦贝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365体育投注统一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呼伦贝尔市地方实际,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对国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指导国有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优化;

(四)悉心指导、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发展战略规划包括10年远景目标、中期发展规划(3-5年)和年度实施计划。本办法所提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是指3—5年中期发展规划。企业编制中期发展规划,应根据区内外发展趋势、行业和本公司特点,突出企业愿景、使命、发展战略,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订3年或5年发展战略规划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确定。有条件的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企业定位及愿景、指导思想、发展思路与组织架构;

(三)目标体系(经济效益指标、创新转型、行业地位及业务指标、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权结构指标、投融资规模、社会效益等目标);

(四)核心业务(板块)规划、实施步骤和重大项目;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要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国有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必须将主业进行明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企业组织专业人员研究编制战略规划,形成战略规划草案并听取市国资委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有企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等对企业战略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战略规划进行审议;

(四)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经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战略规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战略规划论证审批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论证会意见、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议等;

(三)其他说明文件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企业重组以及其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确需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规划修订后,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将修订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