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市国资委第15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孙守义 8105274
2019年9月20日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365体育投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365体育投注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土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黄金、外汇、期货、权证、理财产品等;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主业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与企业规划同步考虑,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条 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决策要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365体育投注、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和业务、核心资源、技术、采购、生产、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
(五)关联企业调查,包括目标企业所有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的合法设立、经营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应控制在10%以下)。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计划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
(二)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新企业、对子企业增资项目;
(六)股权收购、兼并项目、合资合作项目;
(七)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八)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季报,报送时限为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年报,报送时限为元月2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入战略规划的项目落地实施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及效果分析;
(三)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二)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二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四)设立特别监管类项目。一级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类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市国资委收到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及相关完整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向自治区或365体育投注相关部门履行前置性审批手续的,企业在向相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应先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职责等相应的监管程序。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股权类、合资合作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上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同行业警戒线水平的监管企业,企业应审慎决策投资项目,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十六条 实施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实施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投资双方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核准);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应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开展年度绩效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相关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监管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需按本办法的要求和时限,将审核或备案材料报送至市国资或委受托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