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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31852324X6/202102-0001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呼市监食通字〔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2-07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

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农贸市场卫生环境整治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市监食通字[2021]42号)文件要求,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决定2021年2月至11月,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规范整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开展365体育投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1年底,365体育投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得到落实,销售场所卫生环境符合要求,风险隐患得到消除,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2021年2月7日—2月10日)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向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宣传《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章制度,提高其自觉守法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21年2月11日—2月20日)

市场开办者对所辖食品销售者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消除食品安全卫生盲区。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21年2月21日—10月31日)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管理风险大排查,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21年11月111月20日)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10月25日前对本地整治规范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连同《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三、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要求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7.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向所在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确保有效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针对经营环境、从业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相关规定要求,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

4.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设备、包装材料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物品前,应洗手消毒。

5.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不应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6.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二)运输过程卫生规范

1.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具备防雨、防尘设施。

2.根据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运输工具应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预防机械性损伤的保护性设施等,并保持正常运行。

3.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4.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

5.运输过程操作应轻拿轻放,避免食品受到机械性损伤。

6.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7.应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8.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9.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贮存过程卫生规范

1.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2.贮存场所地面应硬化,做到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3.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5.贮存的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6.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7.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8.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10.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12.应记录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和贮存温度及其变化。

(四)销售过程卫生规范

1.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3.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4.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并及时处理。

5.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落实执行。

7.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查训合一”的原则,树立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实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及时公布整治进展和成效,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作用,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提升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管措施。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市监函字〔2020〕986号)落实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加强涉疫食品排查处置等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第三方冷库备案“应备尽备”和 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等要求。

(四)全面监督检查。紧紧围绕整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聚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风险点、责任链”,做到查找问题准确,落实责任到人,整改结果到位,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堵塞食品安全漏洞。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对发现市场内未获得《定点屠宰证书》从事畜禽屠宰行为的、销售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要及时通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严厉打击销售野生动物、长江禁捕的水产品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六)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将强化督导检查,实时对各旗市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治规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整治结果予以通报,同时作为对各旗市区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滚动式”督导检查和“衣食住行”等专项行动,将对365体育投注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治规范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请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落实《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人:孙其虎

联系电话:0470-8109252

   箱:hlbrsyjlt2018@163.com

 

附件: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