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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588821802Y/202109-0001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呼经开管发〔2021〕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3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局办、派驻局、各驻园区企业: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已经经开区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附件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

规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要求,以实现统计工作“五规范四提升”(规范统计工作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提升信息技术支撑水平)为目标,积极推动统计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经开区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一、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经开区管理和发展服务。

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三、经开区应当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应根据经开区实际统计工作任务量,配置合理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征得属地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应当保障具备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网络和办公场所六落实。

四、经开区统计业务受属地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经开区应当定期督促检查统计工作计划、报表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经开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必须经分管主任签批后才能上报、公布统计数据。

六、经开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更新开发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加快推进开发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经开区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指导督促经开区内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或电子统计台账。

七、经开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监督园区企业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对迟报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屡次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对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的查询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

八、经开区应当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统计工作中出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企业应当以“三规范四强化”(规范企业统计管理、规范企业统计行为、规范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企业统计法治建设、强化企业统计综合保障、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为目标,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十、“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责任人。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及时登录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进行备案登记。企业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主动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接受经开区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独立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应当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设置统一规范的统计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不得伪造、篡改。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资料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得销毁。

十二、企业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管辖统计机构的培训。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1次),并根据实际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延伸培训。

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应当督促本单位统计人员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组织本企业制定和落实企业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四、企业应当提高依法统计意识,积极配合经开区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不得干涉、妨碍经开区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守信企业认定资格,构成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场地、设备、网络等,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工作会议、接受统计业务培训,为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实现内部统计网络自动化管理。

十六、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连续两年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企业统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