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工作效率,强化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经开区”,现将《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限时办结制度》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机关工作效率,强化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经开区”,结合实际,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别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经开区各部门对各类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条 经开区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七条 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部门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若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和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时办结。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限时办结制的落实情况,由经开区纪工委负责监督和查处,并公开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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