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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588821802Y/202105-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首办负责制度》的通知 文号: 呼经开管发〔2021〕71号
成文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5-28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首办负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来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开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现将《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首办负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经开区公务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第五条   经开区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经开区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工作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属于经开区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遇到经办人员不在岗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局办负责人报告,由所在局办负责人安排他人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尽己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脱首问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应当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四)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时间、数量等),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一次书面告知。在服务对象补正补全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四)对属于本委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联系负责承办的科室、承办人员,尽快完成转接。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八条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四)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由经开区纪工委负责监督和查处,并公开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