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环规〔2021〕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环规〔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环规〔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环规〔2021〕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环规〔2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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