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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107-0002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文      号 呼政办发〔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公文时效 有效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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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十次365体育投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365体育投注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

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牧区),群众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而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举办者或承办者自行组织加工烹饪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本办法所称举办者是指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而自行组织或委托他人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承办者是指受举办者委托,自行组织或聘用流动厨师等从业人员承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

第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负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此办法制定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体系。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切实发挥其在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构建以苏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嘎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不断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旗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牧区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牧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的组织领导,指导其开展本区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流动厨师的建档与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及应急处置工作。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业务指导以及协同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必要时可申请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卫健、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制作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从事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流动厨师等从业人员之间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4),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于集体聚餐3日前向聚餐所在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并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备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办事由、举办地点、聚餐活动日期、菜肴清单(含酒水)、设施设备、预计聚餐人数以及流动厨师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向发放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2),督促其签订《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将上述报告材料与《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

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属地嘎查、村(社区)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聚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属地嘎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苏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

聚餐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属地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加工制作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食品制作加工中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五)流动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严禁举办者和承办者有下列行为:

1.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现场制作冷荤食品;

3.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5.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第十七条  流动厨师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时向苏木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报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指导,切实落实市场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并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严禁举办者组织和参与赌博等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人员应对聚餐活动所用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环境卫生、加工设施、厨师和帮厨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附件6),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

第二十条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和参加聚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疫情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参加聚餐人数超过200人的,举办者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报当地旗县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从业人员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未排除风险前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参加聚餐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从中高风险地区抵返的一律禁止参加聚餐。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举办者和承办者发现其提供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聚餐人员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的,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保护好相关食品以及工用具等食品相关产品。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属地苏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苏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向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及时续报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因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规范和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附件2)、《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4)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备案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印发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呼政办字〔2017〕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 

2.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3.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4.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5.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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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365体育投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