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现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推荐上报第五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内民委发〔2018〕3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请各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命名管理办法》(内民委发〔2013〕24号)的创建标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荐1个单位。已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以上创建示范单位的旗(市、区)、乡(镇、街道、苏木)、村(嘎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再作为此次推荐对象。
二、申报单位需上报创建工作方案和不少于3000字的创建工作总结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总结材料必须紧扣创建工作主题,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准确,同时要突出本地区、本单位特色。所有材料务于6月15日前报呼伦贝尔市民委社会发展科,联系人:关旺,15705090009、8217635,凌育苗,13948092577,电子邮箱linyumiao88@126.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推荐上报第五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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