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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90421/2018-00042 组配分类: 业务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语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文号: 呼民委党组字〔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18-02-28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8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党组成员:

《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的集体领导,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党组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需提交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重大决策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协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提出其他决策事项。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会前应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一般应包括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论证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干部职务调整建议表、考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会前通知。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2至3天发给党组成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认真熟悉材料,充分思考酝酿,做好发言准备。涉及干部人事、违纪处理等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待开会时分发,供会上阅读,会后及时收回。

      (三)讨论表决。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党组会议先由相关党组成员就提交会议的建议方案进行说明,党组成员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主持人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或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为通过。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议题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参加表决。

      (四)形成记录。党组秘书负责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规范翔实,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基本要素,并详细记录党组成员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

       (五)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主动回避。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  决议实施

 

      第八条  经党组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每个班子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行。决议实施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党组成员及时了解决议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