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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2-0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1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09日发布施行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消除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12月2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2号)文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47号)等规定,经过多次酝酿和讨论,并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旗市区食药安办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对象。本办法主要规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承办者以及农村牧区流动厨师。

办法中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因婚丧嫁娶等事宜而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主要由举办者或承办者自行组织加工烹饪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流动厨师是在农村牧区地区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和随行帮厨人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管理制度”“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5个章节,共32条内容。

(一)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一是明确工作原则。规定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负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第三条)。二是强调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及其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规定申报备案应于集体聚餐3日前向聚餐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及其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提交含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办事由、举办地点、聚餐活动日期、菜肴清单(含酒水)、设施设备、预计聚餐人数以及流动厨师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落实主体责任、注重自律自查。一是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制作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办法》的有关要求从事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鼓励相互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第十条)。是明确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的基本要求及禁止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47号)中“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本地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的具体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具体规定,设定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举办条件及禁止行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义务。规定承办者应及时向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报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其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实行社会共治,推进信息公示。一是设立承办者公示制度,规定旗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牧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第五条)。二是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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