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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呼伦贝尔市第二十一批15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4 16:54 浏览: 【字体大小:

截至4月2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365体育投注举报案件30批共277件(来电163件,来信11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365体育投注已完成第21批15件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上报自治区。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1批2022年4月2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NM202204140083

扎赉诺尔区强盛街强盛3路公交站北侧小区有多处旱厕和垃圾点,为何只拆除一处;夏季水压不够时居民如厕不便情况仍然存在;新设垃圾桶处存在明显污水痕迹,垃圾乱倒情况依然存在。

 

扎赉诺尔区

土壤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接到该信访举报件后,扎赉诺尔区高度重视,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组织住建局、市政公管中心、第三街道办事处、扎煤公司生活服务处等相关单位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成立了由满洲里市委常委、扎赉诺尔区委书记任组长,各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中央环保督察信访问题处置专班,专项推进落实。

现场核查情况:

1.关于“该小区有多处旱厕和垃圾点,为何只拆除一处”问题。该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该小区”为扎赉诺尔区强盛3路平房区,根据与扎煤公司核实了解,该区域原有旱厕3处,垃圾点4处。2016年,因附近40名居民联名反映“旱厕和垃圾点环境脏乱、夏天有异味,垃圾乱泼乱倒,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不符合城市卫生的要求,而且附近已具备垃圾站点”等情况,扎煤公司生活服务处经实地了解后,在现有旱厕能够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要求的条件下,于2016年10月11日对强盛3路97号门前旱厕和垃圾点进行了拆除。但由于其它区域部分居民家中并无厕所,且这部分居民根据生活需要未集中对旱厕和垃圾点提出拆除要求,所以未对其它的旱厕和垃圾点进行拆除。

2.关于群众反映的夏季水压不够时居民如厕不便问题。该问题属实。由于2021年夏天实施“三供一业”改造工程,更换改造部分给水管线,致使该区域出现不定时停水情况,加之水源地部分管线被冰凌冲断,实施分时供水(约23点至6点停水),给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抢修完成,现正在开展加固及管道消毒,待2022年4月底正式恢复使用后,水压不够问题将彻底解决。

3.关于群众反映的新设垃圾桶处存在明显污水痕迹,垃圾乱倒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实,2019年扎煤公司启动了“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将该区域的排水系统接入至市政排水管网,由于该区域居民家中均已连接上下水管网,不存在生活污水倾倒问题,但不排除偶尔出现居民将垃圾随意倾倒的现象。

部分属实

针对夏季水压不够时居民如厕不便问题。由扎赉诺尔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北控公司对该区域供水进行增压处理,加强该区域供水管道巡视工作,确保居民用水得到保障。同时,扎赉诺尔区党委、政府将协调扎煤公司针对个别居民家中没有安装水冲式卫生间问题,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与居民商讨解决方案,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如厕不便问题。

针对新设垃圾桶处存在明显污水痕迹,垃圾乱倒问题。扎赉诺尔区将深入贯彻365体育投注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民的需求为出发点,抓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结合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扎赉诺尔区“转观念、强作风、优环境、重落实、树形象”学习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爱国卫生运动,持续做好城区环境卫生治理,特别是做好平房区、背街巷道的保洁,确保日产日清、不留死角,继续加大日常环境卫生巡检力度,加强居民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确保该区域卫生状况良好,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阶段性办结

2

D2NM202204140045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吉登猎民嘎查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花尔基水库的水常年溢出,淹没举报人草场及房屋,现有关部门仍然以司法鉴定为由拖延时间。

鄂温克族自治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吉登猎民嘎查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伊敏苏木吉登猎民嘎查所在地位于伊敏河国家湿地公园、红花尔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叉区域内,举报人草场权属为吉登嘎查,但草场不在湿地公园和保护区范围内。

2.“红花尔基水库的水常年溢出,淹没举报人草场及房屋”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草场确有被水淹没情况,但投诉人无法提供淹没水来源、淹没时段、淹没范围,所以需第三方论证后确定。目前,伊敏苏木党委政府、红花尔基水电分公司与投诉人已于4月12日签订第三方委托鉴定协议书,共同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以下称司法鉴定所)开展测量调查工作,测量工作已于4月12日启动。

3.“现有关部门仍然以司法鉴定为由拖延时间”问题不属实。自4月1日接到反馈问题以来,鄂温克旗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地区同红花尔基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主动作为,多次与投诉人沟通对接,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无法举证淹没年份、淹没时段、淹没水来源、淹没范围,故无法律依据解决草场淹没赔偿问题,所以政府帮助投诉人开展测量举证调查工作,以最大的诚意与决心,尽最大努力迅速推进问题解决。目前,司法鉴定所已开展测量调查工作。4月12日至13日,伊敏苏木党委书记、红花尔基水电分公司副总经理、举报人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派出工作队到涉案现场进行航拍取证,现正对掌握数据情况进行分析。

目前,伊敏苏木政府以及司法鉴定所正在与北京国科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涉案草场2008年至2021年卫星影像图片资料,影像图片资料整理分析工作在2022年4月24日前完成。

部分属实

4月15日,鄂温克旗政府旗长带队赴华能呼伦贝尔公司与该公司董事长进一步对接此案,企业表示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该案。

经过多次与投诉人沟通对接,就解决问题方式已达成一致意见:“为加快案件办理时效,通过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解中心解决”。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解中心将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法逐一解决举报人提出的事项。如果举报问题确由水库淹没导致,红花尔基水电公司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赔付。

下一步由司法鉴定所依据实际测量淹没面积和影像图片资料进行套绘,形成鉴定结论,为案件依法办理提供佐证材料。最终由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解中心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调解,并依法执行,预计2022年6月10日办结。

未办结

3

X2NM202204140082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砍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9版)第31条规定,不应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呼伦贝尔市林草局滥发85份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6采字[2018]01号-85号),且《调查设计审批通知单》(呼林资函[2018]6号)显示莫旗林业局负责砍伐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林木,文件造假。

鄂温克族自治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经核实,该工程为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起点为巴彦嵯岗苏木,经五泉山终点至大雁镇,总里程37.23公里,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是鄂温克旗道路交通、森林防火及旅游产业发展的公益项目,该公路是林草局(原林业局)依法立项的防火道路,立项批复文件:《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关于建设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项目的批复》(呼林字〔2017〕229号)。

根据《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资许准〔2018〕471号),同意使用莫和尔图林场国有林地24.7636公顷;根据《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林许准〔2018〕1号),同意使用大雁镇集体林地7.5402公顷;根据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字(2020)第102号),同意使用大雁镇草原1.755公顷;根据《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五泉山公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资许准〔2018〕600号),同意临时使用国有林地1.98公顷。相关占地手续齐全。本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得到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局的审批,环评手续齐全。根据使用林地审批,办理采伐证(呼林资函〔2018〕6号),采伐手续齐全。

2.该项目开始实施后,中国绿发会以“该项目超出审批范围砍伐林木,占地、破坏草原”等诉求将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鄂温克旗交通运输局、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鄂温克旗农牧和科技局五方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件于2019年12月27日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建设经过合法审批,并不存在违法砍伐林木和破坏草原行为,驳回原告绿会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国绿发会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3.采伐证是具有采伐林木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依据,《调查设计审批通知单》是原呼伦贝尔市林业局业务科室通知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打印采伐证的凭证,系记载和传达林木采伐相关信息的内部通知形式,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经法院判决该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文件造假。

部分属实

下一步,鄂温克旗将以此次群众反映的信访案件为鉴,提高认识,强化人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

 

已办结

4

D2NM202204140032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天润蓝翔小区1单元树懒电竞宾馆,夜间噪声扰民。

海拉尔区

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5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树懒电竞宾馆位于天润蓝翔小区7号楼东侧临街门市(共2层),1层为宾馆吧台,2层为营业场所。共13个房间,配有32台电脑,3层至18层为住宅。经营场所内无外放音响或其他产生噪音的设备。举报问题提到的“夜间噪声”为顾客娱乐嘈杂声。

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5日,海拉尔区综合执法局要求商户在2层张贴温馨提示、口头提醒顾客控制音量,避免产生噪声扰民。海拉尔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对树懒电竞宾馆产生噪声扰民问题的日常监管巡逻,一经发现噪声扰民问题及时处理。

已办结

5

D2NM202204140033

2011年,举报人在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马场的西北造林项目中参与种植了170亩林地,并通过当地政府验收。从2017年起,马场未经举报人同意,将此处的170亩林地租赁进行放牧,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2021年,举报人被告知该林地不属于西北造林项目。目前林地已遭到严重破坏。

扎兰屯市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1年,举报人在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马场的西北造林项目中参与种植了170亩林地,并通过当地政府验收。”问题部分属实。经扎兰屯市林草局、卧牛河镇人民政府、扎兰屯马场调查核实,举报人系卧牛河镇一心村村民赵某某。举报人所反映林地问题是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项目,不是西北造林项目。经比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比对扎兰屯市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该地块地类性质为非林地。2011年,举报人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项目,该项目坐落于扎兰屯马场三连南甸子,造林设计170亩,设计树种为杨树,当时未征得扎兰屯马场同意。当年经卧牛河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举报人国家造林和种苗补助费一次性补助,由卧牛河镇财政专户兑现到户。在2012至2018年期间,卧牛河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该造林地每年进行检查,由于苗木成活率均低于80%,并与举报人签订补植补造协议,举报人在2012至2016年期间,每年都进行补植补造,但因举报人管护不到位,导致造林地成活率一直达不到标准。

2.关于“从2017年起,马场未经举报人同意,将此处的170亩林地租赁进行放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此地块位于扎兰屯马场三连南甸子,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通过调取扎兰屯马场获得扎兰屯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均能证明,举报人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地块的土地权属归扎兰屯马场所有。扎兰屯马场从未将此地块对外承包,也未将马场权属内的牧草地对外承包。举报人在2018年春季到此地栽树,马场接到举报电话后带人进行制止。经实地调查,该项目地块确实出现过有百姓放牧现象,放牧情况属实,但扎兰屯马场对外承包租赁情况不属实。

3.关于“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2021年,举报人被告知该林地不属于西北造林项目。目前林地已遭到严重破坏。”问题部分属实。经扎兰屯市林草局调查核实,该林地是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项目,不是西北造林项目。因地块权属为扎兰屯马场,造林户补植补造被马场制止,没能达到成林标准,现状地类仍为天然牧草地,现场均未受到任何破坏,所以反映“目前林地已遭到严重破坏。”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下一步,扎兰屯365体育投注将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一是责令卧牛河镇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寻找适合造林的地块,为举报人异地落实170亩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项目,并纳入林地管理。二是明确权属,将举报人在扎兰屯马场三连南甸子实施的170亩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地块权属,归还于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扎兰屯马场所有。三是要进行举一反三,彻底清查此类问题并立行立改,确保造林户林地权属明晰,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未办结

6

X2NM202204140055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图博勒峰国家森林公园内存在大量未经审批的建筑物,侵占林草地,堆放各种物料;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有大量国有林地变为耕地出售;还有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公园内的大量畜禽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等污染物,对森林公园的水质及土壤造成污染。

阿荣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17年12月27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林场许准〔2017〕1726号),经营面积89171公顷,2018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林场许变〔2018〕7号)将经营面积调整为99197公顷,由阿荣旗库伦沟、阿力格亚、三号店、得力其尔四个林场部分林班组成(东经122°33′36″-123°38′42″,北纬48°41′09″-49°07′55″)。森林公园批复后,未成立管理机构,由阿荣旗林业局代为管理。2021年6月,完成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组建工作,2021年12月27日,阿荣旗林草局将森林公园相关职能职责及人员划入公园管理局管理。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接受阿荣旗林草局的业务指导。目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上报国家林草局待批,没有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人工设施。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图博勒峰国家森林公园内存在大量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问题部分属实。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所属林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经核实,森林公园区域内存在部分未经审批的建筑物,主要分布在林场场区规划红线内,均为2015年以前建成使用的国有建筑(含林业管护站),此后无新增建筑物。地方林场办公场所未经审批在林业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内建设办公楼及附属设施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为规范处置国有资产,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加快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政办字〔2019〕85号)要求,2019年阿荣旗林草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5年和2019年阿荣旗林地管理“一张图”、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等数据,对此类建筑物的地类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系统甄别,支持符合规定的相关建筑物进行审批手续及不动产证的补办工作。现案件所涉及建筑物均已取得相关手续:库伦沟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600号;阿力格亚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599号;三号店林场办公楼审批手续为内林草资许准〔2021〕1308号;得力其尔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598号。

经查,以上问题属于森林公园成立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园成立后,不存在未经审批及经过审批新建建筑物,且森林公园未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侵占林草地,堆放各种物料”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阿荣旗林业施业区内地类性质均为林地,无草地地类。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森林公园区域内现有物料堆放点三处,主要堆砌修建防火公路产生的施工物料,堆放在林地范围内。分别为阿力格亚林场场区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9年5月,堆放面积0.24公顷,占用林业生产辅助用地;图博勒沟沟口处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7年6月,堆放面积0.19公顷,占用土地性质为国有林地;小索尔珠沟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9年5月,堆放面积0.4公顷,占用土地性质为国有林地。经核实,以上物料点未破坏周边树木植被。

“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有大量国有林地变为耕地出售”问题部分属实。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调查核实,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发现大肆盗砍林木作业点及大面积盗伐伐根。经调取2017年以来森林公安案件卷宗,发现存在12起擅自盗砍少量树木的行政案件(盗砍材积量最大为1.56m?、处罚5241元;材积量最少为0.16m?、处罚300元),均已依法依规处罚完毕,收缴罚款。未发现存在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行为。依据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盟林业局、国土规划局<关于呼盟地方林业防火隔离带及造林地熟化整地利用的请示>的通知》(呼署办发〔1996〕43号)要求,1996年,阿荣旗有计划地将部分林地纳入机耕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兼种农作物。因林区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属于林地范围,均在林权证范围内,不属于确权发证的耕地,只允许在林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未发现有出售现象。防火隔离带的开设,未改变林地用途,对森林草原防火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结合呼伦贝尔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专林发〔2017〕1号)要求,已将其纳入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进行管理。阿荣旗防火应急指挥部未编制防火相关规划。造林地熟化整地工作于1996年实施,1998年停止实施,经三年熟化后,进行林农间作,林分郁闭后,2002年已全部退耕还林。以上问题均属于森林公园成立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还有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问题部分属实。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查验、调阅审批资料、与施工单位电询等方式核实,森林公园区域内现有3处临时取料场,均为因新建防火道路申请的临时料场。一是阿力格亚林场后沟至楚万沟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455号和内林草资许续〔2021〕90号,批复面积17.2053公顷,实际占用9.32公顷,属于恢复期内。二是小索尔珠沟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453号)和内林草资许续〔2021〕92号,批复面积20.8496公顷,实际占用11.46公顷,属于恢复期内。三是库伦沟至图博勒峰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呼林字〔2016〕203号,批复面积为2.1727公顷,实际占用1.56公顷,审批手续超期。针对超期情况,阿荣旗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恢复植被。

经核实,以上料场不需办理取料手续且均在批复区域内进行采石、采土作业,无采砂行为,此外,无其他毁坏林木现象。

“公园内的大量畜禽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等污染物,对森林公园的水质及土壤造成污染”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森林公园管理局成立前,公园区域内存在个体养殖户约152户、规模型养殖企业1家(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合计畜禽约11458头只。所涉个体养殖户、企业均与林业局、林场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用于发展畜牧业。

2021年6月,森林公园管理局成立后,积极推行封山禁牧政策,发布了《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工作的通告》,并于2022年初,清退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奶牛167头,拆除个体养殖户临时养殖棚舍15处,对152户个体养殖户进行了封山禁牧政策宣传。阿荣旗制定了《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工作的通告》,待阿荣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对152户个体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同时,按照《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1号)中关于“国有林区(林场)要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禁止外来牲畜进入国有林区(林场)。对历史形成已经存在的牧业点,进行认真清理,从现在开始各牧业点牲畜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养畜规模,制定退牧计划,逐步从林区退出”和《关于上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专林发〔2017〕1号)中关于“对于旗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养殖企业,限期整改,禁止散养,鼓励舍饲养殖。对于国营农牧场职工和当地农牧民养殖户,限期实施舍饲养殖”的要求,划定禁养区,现有个体养殖户实行舍饲圈养。

针对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在经营活动中长期将牲畜粪便及废渣堆放至场区周边的问题(共4处),要求企业将牲畜粪便堆积发酵无害化后回田利用,废渣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部分属实

下一步,阿荣旗人民政府将责成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进一步强化监管,形成林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管护机制,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

下一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并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前清除物料,人工恢复植被,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与阿荣旗林草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林区所有林地、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进行航测,待航测结果出具后结合呼伦贝尔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区域的水质、土壤质量进行检测,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阶段性办结

7

X2NM202204140078

近几年,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工湖无人管理,导致环境卫生变差,水质变坏。枯水期湖边有很多白色垃圾、矿泉水瓶等。

海拉尔区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人工湖位于海拉尔城区河东满洲里路东侧、城市规划展览馆附近,依托城市内河626小河建设。2022年4月15日,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拉尔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人工湖整体水面环境良好,但周边草坪及灌木丛中确有纸片、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白色垃圾。同时,因该人工湖入水口、出水口均在湖东侧(为626小河),西侧水体流动性不强,在枯水期对水质有所影响。为进一步分析水质情况,海拉尔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分别对人工湖入水口、出水口及湖面水质进行采样,现水样正在化验分析中。

基本属实

为加快推动解决该问题,一是立即开展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理草坪、灌木丛中的白色垃圾,目前已清理完毕。二是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监管力度。加大人工湖周边的环境清洁频次,及时打捞漂浮在水体上的树叶、枯草及水生植物,保证湖面卫生及湖水水质良好。强化日常环卫工作监管,提升巡查效能,制止个别游玩市民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三是针对湖水流动性不强问题,聘请专业设计机构对人工湖进行优化设计提出方案,进一步优化水质环境。

阶段性办结

8

X2NM202204140077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存在大量黑臭水体,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排污口未取得有效封堵,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镇内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等水黑臭问题突出,水体呈灰色,散发恶臭,河道淤泥发黑,水质呈现持续恶化现象。河道两岸的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但河道未开展任何整治工作。污水管网未做到全覆盖、全收集,污水直排问题仍存在。沿线几十处排污口和雨水口,均无相关公示牌。几条河河长制形同虚设,水体漂浮物清理、河道清淤、污水直排口封堵等工作落实不到位。

阿荣旗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存在大量黑臭水体”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20年4月至7月,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呼党农牧办发〔2020〕5号)要求,阿荣旗组织各乡镇政府、林业和草原局对阿荣旗12个乡镇和7个林场进行了全面摸排。经排查,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问题。2020年7月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排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将排查结果在阿荣旗人民政府网、微信等平台上进行了公示,未收到群众关于公示结果的意见建议。

2022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阿荣旗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进行了再次排查,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的《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执行,排查区域为所有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区域内的水体,主要排查内容为水体是否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排查方式主要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感官特征进行识别。4月17日完成全部行政村排查及核查工作,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但排查过程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2.“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部分属实。阿荣旗那吉镇现有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管网铺设距离130公里,镇内居民房楼区已实现管网基本覆盖,居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平房区及管网未覆盖到楼区产生的污水通过吸污车转运至阿荣旗污水处理厂指定倾倒口排放,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那吉镇雨水收集、排放体系较为完善,雨水管网铺设距离134.5公里,雨水通过雨水收集口进入雨水管网排入镇内景观河,可以满足阿荣旗那吉镇排涝需要。

3.“排污口未取得有效封堵,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污水直排口封堵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阿荣旗原有入河排污口2处,分别为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和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口。2021年6月13日,按照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求,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完成封堵;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按照要求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对排污信息进行公示,建立排污口排污档案并上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2022年3月8日,阿荣旗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厂区内靠近西南侧围墙处部分原排污管道未拆除彻底,存在可能通过架设临时管路连接后进行排污隐患,阿荣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安排两台挖掘机械对遗留排污管道进行挖掘,厂区外排污管道完全断开,排污口完成永久性封堵。

4.“镇内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等水黑臭问题突出,水体呈灰色,散发恶臭,河道淤泥发黑,水质呈现持续恶化现象”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15日至16日,阿荣旗住建局与那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对那吉镇内所有水系进行了全面排查,那吉镇内共有西小河(包含镇内振兴路河、滨河公园河)、新区水系(包含新区内河)2条水系,为季节性水渠,水质情况总体较好。排查发现,因处于枯水期,目前西小河水系基本干涸,新区水系部分干涸,水系内存水主要为冰雪融水,水质较为清澈,未发现恶臭异味,但在排查过程发现河面存在少量白色垃圾,阿荣旗政府立即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水利部门进行清理。

通过查阅阿伦河兴鲜(新发)国考监测断面(位于那吉镇内各水系和周边下游)水质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阿伦河兴鲜(新发)国考监测断面平均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不存在水质逐年恶化情况。

“河道两岸的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但河道未开展任何整治工作”“水体漂浮物清理、河道清淤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2014年12月,那吉镇人民政府对西小河河道(阳光二区东侧至老火葬场段)进行了清淤治理;2019年5月,阿荣旗住建局对西小河河道(福利路至圣源山庄段)河道底泥、水面漂浮垃圾进行全面清理;2021年10月,经阿荣旗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小河河道(中央街二桥至五地区大桥段)进行疏浚清淤、河岸防护整治。已于2022年1月10日取得了《关于阿荣旗那吉镇城镇排水防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2年4月19日,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正在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6.“污水管网未做到全覆盖、全收集,污水直排问题仍存在”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阿荣旗那吉镇建成区面积18.5平方公里,污水管网铺设距离130公里,其中一、二级管网52公里,三级管网78公里,污水管网覆盖面积约16平方公里。目前,那吉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为86.5%,镇内居民楼房区已实现污水管网基本覆盖。针对污水管网暂未覆盖区域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吸污车转运至阿荣旗污水处理厂指定倾倒口排放,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未发现污水直排问题。

7.“沿线几十处排污口和雨水口,均无相关公示牌”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阿荣旗那吉镇现有污水排放口1处,雨水排放口29处。其中污水排放口(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口)已按照要求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并进行排污信息公示;29处雨水排放口未设置公示牌。

8.“几条河河长制形同虚设”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17年9月,阿荣旗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阿荣旗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党办发〔2017〕29号),构建了旗、乡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建立。目前,阿荣旗共设立旗县级河长6人,乡镇级河长73人,村级河长141人。2021年1至12月,各级河长共巡河1861次,持续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阿荣旗境内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78条,其中,格尼河、阿伦河、音河为市级河流,黄蒿沟为旗级河流,其余74条为乡镇级河流,均已完成划界并在阿荣旗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群众举报问题中的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3条季节性水渠流域面积均小于50平方公里,未达到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的标准,因此,未纳入河长制管理。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阿荣旗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进行了再次排查,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的《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执行,排查区域为所有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区域内的水体,主要排查内容为水体是否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排查方式主要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感官特征进行识别。4月17日完成全部行政村排查及核查工作,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但排查过程发现,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接到群众举报后,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那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6日对那吉镇2条水系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下一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巡查频次,持续督促环卫公司,安排专人对那吉镇2条水系水体漂浮物进行定期巡查清理,确保河道干净、整洁。

2022年4月16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住建局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并设置雨水排放口公示牌,计划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未办结

9

X2NM202204140080

2020年,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亚东镇六家子村原村栾某某,未取得采矿证非法挖掘一通河砂石并卖给六家村牛场施工。

阿荣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经阿荣旗水利局和亚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亚东镇六家子村共有栾姓1户,户主为栾某某,此人2006-2016年间任六家子村村书记。

经核查,亚东镇六家子村一通河近几年实施的采砂及清淤项目只有2020年格尼河一通河段,亚东镇六家子村二、三区河道清淤项目,该疏浚项目实施方案由阿荣旗人民政府审批(阿政字〔2020〕54号),亚东镇人民政府批复(亚政发〔2020〕88号),阿荣旗水利局已备案,项目手续齐全。经调查,清淤过程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协议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为亚东镇顺利采砂场,清淤砂料用于亚东镇优然牧业第二示范牧场项目,该项目由阿荣旗发改委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2020-150721-03-03-022159),亚东镇人民政府准予通过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亚政发〔2020〕126)。清淤砂料没有通过其他渠道对外销售。目前阿荣旗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清淤的砂石量情况进行测量,针对清淤深度、范围等问题进行核查验收,预计4月25日出具测量报告,根据测量报告及检查情况进行续报。

2020年栾某某在亚东镇政府任职副镇长期间,曾经协调亚东镇顺利采砂场在六家子村育肥牛合作社院内堆放砂石料等工作。该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已由阿荣旗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备案(阿国土备字〔2013〕41号)。

经过走访六家子村村干部、群众及亚东镇顺利采砂场法人、优然牧业施工方等人员,形成调查材料及说明9份。从摸排调查了解看,未发现六家子村栾久泉参与清淤采砂或将砂石料卖给优然牧业的情况。

部分属实

1.明确乡镇责任。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纳入属地管理范围,各乡镇主要领导是集中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明确。

2.加大巡查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和暗访力度,对于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同时实行白天巡查和夜间暗查制度。强化打击能力,重大问题联合督办。

3.强化联动打击。成立以阿荣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水利局和相关乡镇等联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严肃查处各类涉河违法违规案件,为阿荣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水安全保障。

 

未办结

10

X2NM202204140030

1999年至今,丰顺采石场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永丰嘎查长期超范围开采。第1处采矿点在牧民赵某某门前南侧,第2处采矿点在嘎查南侧往维纳河砂石公路西侧,第3处采矿点在大沟塘处。盗采的石料一直堆放在牧民放牧场内,占地70亩。

鄂温克族自治旗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第1处采坑在牧民赵某某门前南侧,为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开发建设时修建海伊铁路支线、海伊公路(海拉尔-伊敏河镇)取料造成。其中海伊公路1978年开始施工,1982年7月竣工投入使用;海伊铁路支线1985年开工,1986年竣工投入使用。海伊铁路支线、海伊公路建设完成后,2005年11月1日,由原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处旧采坑设立了伊敏索木永丰嘎查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1500000510039,有效期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采矿权人为伊敏索木永丰嘎查丰顺采石场。此处地块现状为草原,未堆放石料。经初步测量,伊敏索木永丰嘎查采石场采矿权范围位于历史遗留采坑中心位置,国家下发的卫星遥感影像始于2009年,无2005至2008年原始地形地貌数据及影像,现场已于2020年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投诉反映赵某某门前南侧存在采矿部分属实,暂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超范围采矿行为,需聘请第三方地勘和测绘队伍进一步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研判。

信访件中提出的第2处采坑,位于伊敏河镇永丰嘎查去往维纳河老砂石路0.6公里处。该采坑形成于80年代初,初期基本为境内居牧民因生产生活私自取料为主,2007年修建伊维公路(伊敏河镇-维纳河)时,施工单位在该采坑取料形成,为历史遗留采坑,未设立过采矿权,不涉及超范围开采。此处地块现状为草原,未堆放石料。采坑已于2017年恢复治理,经伊敏河镇政府和永丰嘎查委员会证明,修复过程中未进行新的采挖。综上,投诉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对信访件中提出的第3处采坑,经确认为2011年12月1日原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永丰嘎查建筑石料矿采矿权,采矿权人为鄂温克旗伊敏丰顺采石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采矿许可证号为C1507002011117130124320,2017年12月1日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自行废止。

2022年4月15日,经鄂温克旗林草局现地核实证实,此处地块确有石料堆放的情况。经调查,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1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鄂温克旗伊敏丰顺采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林草(草原)罚﹝2020﹞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28749元(11.10亩×259.00元/亩×10倍=28749元),企业足额缴纳罚款。2021年8月18日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鄂温克旗伊敏丰顺采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林草(草原)罚﹝202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10318.56元(4.98亩×259.00元/亩×8倍=10318.56元),企业足额缴纳罚款。2021年5月19日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为鄂温克伊敏丰顺采石有限公司办理了《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同意书》(鄂林草(草原)审﹝2021﹞第8号)。该地块共计处罚16.08亩,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同意书面积18.45亩,未超出审批面积。经实地踏查,采矿区域已于2021年9月恢复治理。经初步测量疑似存在越界采矿行为,需聘请第三方地勘和测绘队伍进一步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研判。综上,投诉反映内容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6日,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已启动第1处和第3处采坑的第三方测量评估程序,鄂温克旗政府已批复资金并批准调查工作,若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立案查处。

未办结

11

X2NM202204140022

1.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山采石场一边开展恢复修复,一边在距离不远处开采挖石。

2.阿里河万唐集团赵某某,大量破坏昆仑山村植被树木,开采砂石。

鄂伦春自治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山采石场一边开展恢复修复,一边在距离不远处开采挖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矿山2000年6月19日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乡镇企业办公室,矿区面积0.087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5000立方米/年。2003年采矿权人变更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丰采石场,之后该采矿权一直延续至2016年11月1日,整个矿区开采形成采坑2处。为积蓄旅游产业发展后劲,打造鄂伦春旗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在该矿权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2日,鄂伦春旗政府召开会议决定政策性关闭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丰采石场,原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与采矿权人签订关闭补偿协议。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通过规划立项,申报了“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山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017年4月11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内财建〔2017〕446号),项目下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山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解决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区为阿里河镇东丰采石场南侧废弃采坑1处。该项目2018年10月26日竣工,完成生态修复面积8.65公顷,2019年8月23日,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竣工验收,同年10月下达了竣工验收批复。

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东山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期间,被政策性关闭的原矿山企业尚有1万余方粉碎石料未进行销售,为保障工程质量,恢复治理施工单位将这些碎石由南矿坑集中堆放在南矿坑北侧,根据鄂伦春自治旗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粉碎石料堆占林地,在阿里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林权证范围内。

经现场勘察,矿山处于关闭状态,自矿山关闭后,2处采坑已完成恢复治理1处,通过2017至2021年卫片对比和实地勘查,未发现有开采矿石新增破坏山体行为,矿区附近的碎石堆系2017年关闭矿山时遗留的未销售矿石。投诉人反映的恢复治理情况属实,但不存在在距离不远处开采挖石情形。

2.“阿里河万唐集团赵某某,大量破坏昆仑山村植被树木,开采砂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2016年至2021年,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含原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在阿里河镇昆仑山村附近共批复采砂许可2处,具体情况如下:

河道采砂许可证(鄂河采许字2017第070号)于2017年11月24日由原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发放,持证人:盛某某,采砂点位于昆仑山村东约3千米处,采砂运输路线途径昆仑山村,2017年12月31日采砂许可证到期。原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工作人员对该采砂点的采砂深度、作业范围等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实际开采面积没有超过采砂许可作业面积19136.5平方米,采砂深度没有超过采砂许可深度1米。

河道采砂许可证(鄂河采许字2020第001号)于2020年3月11日由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发放,持证人:赵某某,采砂点位于昆仑山村正东约2.8千米处。采砂主要用于《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用料,采砂运输路线途径阿东村,不经过昆仑山村,2020年4月11日采砂许可证到期。2020年4月15日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与阿里河镇政府水利工作人员对该采砂点的采砂深度、作业范围等情况进行验收,实际开采面积没有超过采砂许可作业面积28178.41平方米,采砂深度没有超过采砂许可深度1米。

经询问万唐集团法人赵某某委托的接受询问人李某某(赵某某妻子)、东某(万唐集团职工),万唐集团未在昆仑山村范围内开采砂石。昆仑山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该村近2年没发现万唐集团在该村开采砂石的情况说明。经对昆仑山村实地巡查没有发现开采砂石行为。截至目前,鄂伦春旗未收到上级下发的有关昆仑山村破坏植被开采砂石的相关卫片图斑线索。

投诉人反映“开采砂石”问题属实,但开采砂石主体并非万唐集团赵某某,为持证人盛某某、赵某某。经鄂伦春旗自然资源局、农牧水利科技局实地核查并与阿里河森工公司沟通后,昆仑山村不存在“大量破坏昆仑山村植被树木”问题。

部分属实

下一步,鄂伦春旗将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整治生产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

 

已办结

12

X2NM202204140019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蒙西水泥厂在霍尔奇镇荣花村301国道东100米处用炸药炸山,挖掘多处山头,严重破坏生态。挖掘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炸山噪音严重。

阿荣旗

生态、噪音、大气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蒙西水泥厂在霍尔奇镇荣花村301国道东100米处用炸药炸山,挖掘多处山头,严重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阿荣旗霍尔奇镇荣花村301国道东100米处为阿荣旗蒙西水泥原料有限公司大白山水泥用大理岩矿开采区,该企业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但现场存在挖掘山体情况。2022年4月15日,旗林草局技术人员对该公司采矿区开采面进行了实地测量,并将测量的矢量数据与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结果显示:部分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非草地。通过调阅阿荣旗历年使用林地审核档案查明,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和2021年获得了自治区林草局批复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内林草资许准〔2015〕538号、内林草资许准〔2021〕1277号),合计面积23.1557公顷,该公司将矿界范围全部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因此,存在挖掘山头情况,但不存在非法破坏林地及严重破坏生态行为。

2.“挖掘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炸山噪音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生产过程确实会产生一定扬尘。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矿区内所有潜孔钻机均配备安装了除尘设施,矿区内配备了洒水车,爆破挖掘作业后及时进行临时性洒水降尘,对露天场地、道路进行定期多频次洒水降尘。同时,矿区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长1.6公里、高6米),矿区外运输道路已全部硬化。经调阅2021年厂界粉尘、噪声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但在开采过程中如遇大风天气影响,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扬尘现象。

该项目东侧为灌木林和草地,西侧600米处为G301国道,南侧1.5公里为前石灰窑村,北侧1.3公里为后石灰窑村。目前,前石灰窑村和后石灰窑村已集体进行搬迁,企业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且生产爆破采用较为先进的深孔微差分段爆破方式,并非传统的炸药炸山。经调阅2021年厂界噪声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内爆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但不排除在部分时段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偶发性噪声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目前,前石灰窑村和后石灰窑村已集体进行搬迁,企业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且生产爆破采用较为先进的深孔微差分段爆破方式,并非传统的炸药炸山。

已办结

13

X2NM202204140040

呼伦贝尔市党政大楼人造景观设计不科学,存在浪费水资源和污染环境问题。为了浇灌人工湖,每年抽取近7个月的地下水和河水,地下水和河水入湿地后变绿、变黑、变臭,浪费水资源。

海拉尔区

其他污染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海拉尔区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拉尔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并邀请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群众投诉反映的“呼伦贝尔市党政大楼人造景观”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中江公园工程,项目单位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1月竣工,于2017年交付使用。中江公园人工湖水面面积约21000平方米,为独立水域,与附近伊敏河水体没有连通。工程建设期间,人工湖底部铺设了防水毯、加厚膜以及保护砂等材料。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建有7眼地下水井,井深18米,井管20公分,抽水管6公分(水泵流量不详)。建设单位从未向海拉尔区水利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无证取水。其中,1眼地下水井已于2017年拆除,3眼因年久失修已无法正常使用,现有3眼地下水井能正常使用,用于人工湖补水。因此,该工程抽取地下水情况属实。同时,因水体流动性不强,易对湖水水质造成影响,湖水确有变绿现象。

部分属实

下一步,海拉尔区将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待专家论证后,针对论证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为切实解决群众投诉反映问题,

1.立即组织拆除用电设施,停止地下井使用及取用水行为(用电设施已于4月17日拆除完毕)。

2.参照2012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相关规定,按照执法权限,由海拉尔区水利局于4月16日将该违法行为移交至奋斗镇人民政府,对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积极探索开展改造工作,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对人工湖进行优化设计,形成设计方案,拆除地下井,并按方案进行彻底改造。

4.完成水资源税核定工作,在拆除地下井时,对水泵额定功率进行确认,并测算取水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移交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阶段性办结

14

D2NM202204140015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宝利格苏木白音布日德嘎查附近的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产生的废气含有毒害物质和异味,影响当地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新巴尔虎左旗

大气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经查,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巴音布日德嘎查境内,该嘎查境内只有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贝尔油田兴安岭油层贝14区块捕集埋存矿场试验工程》项目苏3集气站产生废气。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2年6月通过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内环审〔2012〕133号),2013年12月通过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竣工环保验收(内环验〔2013〕156号),项目于2013年12月投入使用,2021年12月8日试验到期,项目结束并停产。

2.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1)“产生的废气含有毒害物质和异味”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项目运行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是非甲烷总烃、氨,不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且该企业每年检测的非甲烷总烃均达标排放。

2020年,群众举报该企业异味污染,新巴尔虎左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6月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苏3集气站周边大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标,其他大气污染物均达标。新巴尔虎左旗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检测结果对该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该企业于2020年8月完成整改,经检测,废气已达标排放。因此,该项目运行期间阶段性产生异味属实。

(2)“影响当地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每年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监测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是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对该项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依据预测结果,未要求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三是企业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4)标准。四是企业对站内员工每年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大部分员工自项目运行以来一直在站内工作),结果显示,未发现因废气因素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该企业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距离不到200米(项目区离最近的牧户住房距离为380米),且环评没有要求站内职工需要配备特殊防护用具,该项目职工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牧民所在环境基本一致。但该企业厂界臭气达标及超标排放均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综上,关于影响当地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该试验项目已于2021年12月8日结束试验项目并停产,相关地面设施已拆除,目前现场未产生废气、没有异味。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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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40017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三岔河镇沃尔汇村将村民相某某,砍伐属于自己的位于五马架后山的87亩退耕林地,改种药材5年之久。

阿荣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6日,经现场核查及调阅阿荣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查办案件材料,投诉人反映的退耕还林地块内,存在种植中草药情况。

2002年,阿荣旗三岔河镇沃尔汇村村民相汉青将在册耕地65.3亩(非林地)申请退耕还林,并纳入退耕还林工程。2007年,相某某申请办理了林权证,经阿荣旗人民政府审批,林权面积65.3亩。

2021年10月12日,阿荣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阿荣旗三岔河镇沃尔汇村村民相某某、妻子韩某某在该退耕还林地内种植中草药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该退耕还林地(灌木林地)分为四块。其中,1号地块于2021年春季采用林药间作方式种植中草药,林药间作总面积26.144亩(胡枝子面积8.4968亩、苍术和桔梗面积17.6472亩);2号地块林药间作总面积7.151亩(黄槐面积2.38亩、黄芩面积4.771亩);3号地块于2021年9月进行了全面整地,2022年4月播撒胡枝子种子,面积12.348亩;4号地块于2020年之前,开垦林地后种植芍药,面积4.59亩。其余15.067亩为侵蚀沟和原林地。因受冬季积雪及土地封冻的影响,暂时无法对林地内胡枝子株数及地下种植物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目前,4号地块涉嫌非法开垦林地证据已固定,其余3块地需对种植中草药情况进行详细鉴定。

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6日,阿荣旗林草局委托大兴安岭司法鉴定所对违法地块进行司法鉴定,计划于5月15日前出具鉴定结果。将依据鉴定结果开展下一步工作。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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