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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呼伦贝尔市第十七批11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15:53 浏览: 【字体大小:

截至4月2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365体育投注举报案件26批共237件(来电145件,来信92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365体育投注已完成第17批11件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上报自治区。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7批2022年4月20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NM202204100062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区金鼎上城小区附近馨海洗浴的锅炉噪声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鄂温克族自治旗

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馨海洗浴中心的锅炉位于金鼎上城北区45号楼20号门市西侧,为轻柴油锅炉,目前正在使用。4月11日,经现场勘验,锅炉运行时有微弱声音,不明显。

部分属实

4月11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馨海洗浴锅炉所处的位置及附近选点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该洗浴已于4月6日购买了36千瓦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用于替换原轻柴油锅炉。待蒸汽发生器到货安装完成后停用原锅炉。

阶段性办结

2

X2NM202204100056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得力其尔乡得力其尔村张某某的养鹅场(大鹅养殖联合社),没有办理占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地,黑臭水体气味严重污染环境,黑水用河沙来填埋掩盖气味。

阿荣旗

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得力其尔乡得力其尔村张某某的养鹅场(大鹅养殖联合社),没有办理占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地”问题不属实。接到群众举报后,得力其尔乡人民政府立即对得力其尔村大鹅养殖合作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得力其尔村现有大鹅养殖合作社1个,即阿荣旗得强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并非投诉人所反映的“张某某的养鹅场”。经调查,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有养殖备案(由得力其尔乡人民政府审批)、临时性草原征用使用审核手续及得力其尔村大鹅养殖项目竣工验收单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2)“黑臭水体气味严重污染环境,黑水用河沙来填埋掩盖气味”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11日,阿荣旗生态环境分局赴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核查,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经实地巡查,场区内及周边无粪便堆积,未发现自然形成或人工建设的坑塘,仅场区南侧铁质栅栏外存在一条雨水沟。目前沟内无积水,不排除养殖合作社恢复生产后产生异味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现场检查及走访周边村屯居民,未发现黑臭水体及黑水用河沙填埋掩盖相关线索。2021年12月,得力其尔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经排查、公示,未发现或接到任何关于得力其尔乡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线索。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3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对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用地范围进行了现场测绘,经套核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数据,并将现场测绘数据与养殖备案批复数据进行比对,结果显示:得强白鹅养殖合作社实际用地范围未超出批复范围。

下一步,阿荣旗人民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全旗养殖类合作社的监管力度,杜绝出现因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

已办结

3

X2NM202204100040

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呼伦湖小区居民楼有一个地下室浴池。浴池内的空气、水汽直接排在居民小区内,对小区内居民造成影响。

扎赉诺尔区

其他污染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地点是扎赉诺尔区呼伦湖小区4号楼的地下室浴池“天河澡堂子”,该商户属于个体经营,于2014年开始营业至今,该商户在营业期间,通过换气排风管道向呼伦湖小区内南侧出口直排水蒸气、室内空气,影响小区内居民生活。

 

属实

4月11日,针对该信访件指出的问题,扎赉诺尔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带领处置专班赴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勘察研究并安排部署。在处置专班的监督下,该商户已立行立改,将原有排气孔进行封闭处理后,在排气孔上端加设3米管道并设置弯头,使水蒸气及室内空气通过改造后的管道由高处排出,不会影响小区内居民生活,改造工作已于4月11日下午完成。

已办结

4

X2NM202204100041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2009年至今,一直在阿龙山林业局试验区阿鲁干支线4.5公里处、5.7公里处、7.5公里处12公里处及三号桥以南河套处,非法开采沙石几十万方,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试业区内。

根河市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群众举报的“侯某某”为内蒙古根河市阿龙山镇居民。

1.“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中提及的办公楼及厂房未建在河堤上,房屋东西跨度100米,最西侧距河堤160米,最东侧距公路20米。经现场核查,房屋北侧有凉亭两座,该处与激流河无任何水系连通,没有发现私改河道行为。上述房屋位于1992年国务院委托原林业部颁发阿龙山林业局林权证时划出给阿龙山镇的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属根河365体育投注管理范围。经现场测绘调查,并依据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信访案件中涉及的办公楼、厂房所在地类为灌木林地。实际用途为居住和停放车辆,所涉及房屋违法建筑面积共计1249.52平方米(其中砖房3座,建筑面积772.30平方米、苯板房1座,建筑面积477.22平方米)。被举报人现持有原额尔古纳左旗人民政府1988年批准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阿龙山字第4002648号),建筑面积9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36平方米。现有建筑是2010年侯某某的父亲在原土木结构房屋(面积为96平方米)的基础上,拆旧违法扩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侯某某。

2.“2009年至今,一直在阿龙山林业局试验区阿鲁干支线4.5公里处、5.7公里处、7.5公里处、12公里处及三号桥以南河套处,非法开采砂石几十万方”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阿鲁干支线4.5公里处2017年3月发生过1起违法采砂案件,面积为0.3540公顷,阿龙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办移交到阿龙山森林公安局进行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为:王某某、郭某某。2009年至2019年上述区域未发现其它非法采砂情况。2019年以来,阿龙山森工公司为修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防火应急道路设置了89公顷取料场范围,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2月2日和2020年8月14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内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925号、内林草资许准〔2020〕702号)。取料场分布情况为:阿鲁干三号桥南至4.5公里处取料场面积为0.7988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20〕702号;阿鲁干线5.7公里处取料场面积为4.2128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阿鲁干线7.5公里处取料场面积为0.7789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阿鲁干线12公里处取料场面积为4.874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上述取料场已取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但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据现场核查,因时间较长,河道内采砂痕迹已不明显,根河市已将该线索移交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阿龙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上述取料场中,2019年批复的取料场已于2021年8月和12月停止使用,上述取料场中,2019年批复的取料场已于2021年8月和12月停止使用,并按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到期后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作业条件的要求,分别在2022年8月和12月之前恢复。

3.“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试业区内”问题基本属实。

经对剩余石料存放场(存放于阿龙山先锋林场院内,原为阿龙山林业局贮木场,属建设用地)现场勘查,所存石料为砂石,约3万方。经阿龙山森工公司核实该处堆放的用料是施工单位将后续用料在批准的取料场取出后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该处原为阿龙山林业局贮木场,1992年定权发证时已划出林地范围,目前为阿龙山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其它地方未发现堆放用料情况。

部分属实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问题,2022年4月15日已开始拆除,被举报人承诺2022年4月25日前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

“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试业区内”问题,因采砂行为和采砂地点以及存放地点均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根河市按管理权限已将该线索移交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阿龙山分局办理,对于其采砂行为和具体采砂数量待森林公安局调查后确定。

未办结

5

D2NM202204100027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中鼎半岛小区D12栋101室私人会所的油烟、噪音扰民。

鄂温克族自治旗

大气、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基本属实。

经查,“中鼎半岛小区D12栋101室私人会所”为三层联排别墅,曾经用作私人会所,营业中产生油烟、噪音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2022年1月31日起“哈尔滨沐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该别墅作为临时办事处,偶尔为职工做工作餐。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排烟管道和附近墙面存在油污,未查到清洗记录。

基本属实

4月11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排烟管道进行清洗或更换,对油污墙面进行清洗。4月12日,该公司已更换为带有降噪设施的油烟净化设备,并对油污墙面进行了清洗。

已办结

6

X2NM202204100027

2004年-2020年期间,徐某某姐弟2人在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张某奇13-51-93丙,东经124°9′45″,北纬49°24′20″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300多亩。

鄂伦春自治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接到信访线索后,鄂伦春自治旗立即成立由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宜里镇政府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信访反映地块进行现地核查。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坐标点,经现地核查及查阅宜里镇耕地数据库,该地块位于宜里镇张某奇管区,只涉及徐姓人员一人,为宜里镇乃木河村村民徐某某。

根据投诉人提供(张某奇13-51-93丙,东经124°9′45″,北纬49°24′20″处)坐标点,经现地核查,该地块为耕地,无毁林毁草开垦情况。通过延伸调查发现,坐标点周边徐某某名下有其他耕地,总面积为1009.37亩(宜里镇耕地数据库登记面积1107.93亩)。该耕地附近只有马鞍山林场林地,马鞍山林场确权时间为2016年6月,将该1009.37亩耕地数据与马鞍山林场2016年林地矢量数据比对,均不在林权范围内。通过与鄂伦春自治旗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比对显示,不违法的耕地面积773.14亩;涉嫌非法开垦行为共计236.18亩耕地:其他草地27.89亩、天然牧草地153.52亩、灌木林地54.77亩。综上,投诉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经初步调查,徐某某涉嫌非法开垦林地、草地的行为,面积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鄂伦春自治旗工作专班已经按程序转交该案件线索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基本属实

(1)由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督促涉嫌违法当事人恢复植被。

未办结

7

D2NM202204100011

1.禾牧阳光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牧民草场,种植农作物,毁坏约7000亩草场。

2.2021年的禁牧补贴资金,至今未发放,希望退耕地还草场。

新巴尔虎左旗

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禾牧阳光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牧民草场,种植农作物,毁坏约7000亩草场”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信访反映的地块涉及罕达盖苏木巴音布日德嘎查2户6人的承包到户草场。经测量,这2户牧民的草场与禾牧阳光公司承包经营的耕地重叠面积5409亩,与举报人反映的7000亩有数值差距。其中:1户草场面积5657亩,与耕地重叠2910亩;另1户草场面积7249.8亩,与耕地重叠2499亩。

由于历史原因,重叠地块同时具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所有证。产生此情形的历史背景:一是重叠地块位于罕达盖林场林权范围内,1991年12月,原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向林场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编号:101102,面积162061公顷),是国有宜林地。二是1992年至1996年之间,该地块经呼伦贝尔盟公署批准,在林权范围内开荒,有《开荒审批表》,并持续租赁(承包)耕种至今,属于在册耕地,全部是基本农田。三是1997年,新左旗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发放《草原所有证》,包括2户牧民所在嘎查。

综上,依据《林权证》《开荒审批表》《草原所有证》颁发时间和行政效力,禾牧阳光公司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依审批开垦的林权范围内的宜林地,而不是占用、毁坏牧民草场。

(2)“2021的禁牧补贴资金,至今未发放”问题,属实。

经查,新巴尔虎左旗2021年禁牧补贴,未发放。

目前,呼伦贝尔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印发,2021——2022两年补贴奖金均已付至各旗市区。

(3)“希望退耕地还草场”事项。

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转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复函《关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退耕工作有关意见的复函》。《复函》指出:“对1989年至1998年在林权证范围内开垦的耕地,原则上全部清退、分步有序进行”、“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应退耕地争取10年内清退、其他区域应退的耕地,在15年内基本完成清退”、“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就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是否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进行统筹研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定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重叠的5409亩地块全部是基本农田,退耕工作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为切实统筹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基本农田不纳入退耕范围,因此上述地块不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要求。

部分属实

针对重叠问题,(1)将草地与耕地重叠的5409亩,从嘎查草原所有证中调出。(2)妥善安置涉及牧民,经嘎查委员会及嘎查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已从嘎查机动草场中调剂相等面积的草场给2户牧民使用。地类性质在不动产确权工作中解决。

下一步将尽快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补贴奖金。

阶段性办结

8

D2NM202204100003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金领佳苑小区20号楼南侧,有一个建筑工地,早上和中午建筑施工时噪声扰民。

鄂温克族自治旗

噪音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1日,鄂温克旗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所述建筑工地为中鼎美墅建设工地。经现场勘验,该工地当时施工时间为:上午6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2时30分至18时00分,施工机械声音存在影响附近居民午休的情况。2022年4月11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噪音检测;2022年4月12日昼、夜,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及附近小区选点进行噪声检测,2022年4月12日,在5时27至5时47时间段和13时14至13时34时间段,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及附近小区选点进行两次噪声检测(现场条件为:5时27至5时47时间段,施工场地工人正常施工;13时14至13时34时间段,施工场地工人正常施工、施工机械正常运行),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基本属实

鄂温克旗住建局会同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立专班,建立巡查制度,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确保施工期间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2022年4月14日,施工单位已购买安装噪音检测装置,同时,企业现已将施工时间调整为上午7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2时30分至18时00分。

已办结

9

D2NM202204100007

1.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绿景家园3-2楼3单元1楼小炉子烧烤店,夜间噪声扰民。该烧烤店还在单元门口私挖污水井排放污水,存在恶臭污染。

2.贝尔绿景家园3-2楼3单元对面5米左右的换热站,噪声扰民。

海拉尔区

噪音、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贝尔绿景家园3-2楼3单元1楼小炉子烧烤店,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1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立即到海拉尔区贝尔绿景家园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噪音问题来源于油烟净化设备的声音和就餐人员的声音,贝尔绿景家园3-2楼3单元1楼小炉子烧烤店有1台油烟净化设备,位于3-2楼北侧,设备外部加装了隔音板。2022年4月11日晚11点,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原野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对小炉子烧烤店进行了噪音检测,噪音检测结果合格。但在烧烤店夜间客流高峰期,存在人员嘈杂声,对附近居民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该烧烤店还在单元门口私挖污水井排放污水,存在恶臭污染。”问题属实。4月11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拉尔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到现场调查核实,该烧烤店在单元门口私自建有一个水泥池用作分离油水,处理后污水进入管网,池内残存油污废水产生异味。

(3)“贝尔绿景家园3-2楼3单元对面5米左右的换热站,噪声扰民。”问题属实。换热站为海拉尔热电厂河西12号换热站,该站是独立建筑,2019年建设,建有3套换热设备,换热站北侧墙面安有1个排风扇,用于导出换热站房内的热气。距离最近居民楼5米左右。现场检查时,一套换热设备正在运行,其余2套换热设备处于停运备用状态。为了导出换热站房内的热气,站房北侧一扇窗户敞开并启动排风扇。噪声主要由换热设备和排风扇运行产生。

基本属实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商户在店内醒目位置粘贴注意减少噪音的温馨提示,责令该饭店在今后经营过程中控制营业时间,并提醒就餐人员文明就餐。

2022年4月11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烧烤店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城管改字〔2022〕第339号),要求立即拆除私建水泥池及排污管道,并恢复原样。该烧烤店已于2022年4月12日完成拆除工作,整改完毕。

海拉尔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求海拉尔热电厂立行立改,立即关闭窗户,将排风扇拆除并进行封堵。2022年4月11日,该电厂按要求将排风扇拆除并封堵,关闭换热站窗户。同日海拉尔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整改后的换热站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已办结

10

D2NM202204100010

2003年至今,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村民刘某某频繁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破坏林地;2007年,刘某某雇佣的羊倌在放牧时丢烟头,烧毁林地334.5亩。

额尔古纳市

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接到信访反映问题后,额尔古纳市林草局立即联合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赴退耕地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牧业点经营者刘某某了解详细情况。根据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要求,额尔古纳市需落实5000亩退耕还林任务,额尔古纳市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额尔古纳市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并取得了原呼伦贝尔市林业局的批复,将额尔古纳市退耕还林任务逐步落实到各乡镇、村和农户。张某作为退耕农户于2003年4月14与额尔古纳新城街道办事处、额尔古纳市林业局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自愿将自己与新城村村委会承包的耕地进行退耕(该地块为额尔古纳市林草局林权范围外的非林地),退耕面积为524亩,现地块仍为林地,没有复垦情况。经调查,牧业点经营者刘某某和退耕户张某为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的村民,且具有亲属关系。刘某某经营的牧业点位于拉布大林新城村四队西沟处,放牧场面积1321亩,牧业点距该退耕地点直线距离约为1.5公里。退耕户张某于2003年4月14日与额尔古纳新城街道办事处、额尔古纳市林业局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自愿进行退耕,退耕面积为524亩。据现场核验,退耕地周围除南面有部分草场外,其他为新城村的耕地,周围加设了围栏进行封护,但时间久远,网围栏有部分破损现象,因放牧场距离退耕地较近,造成放牧时牲畜误入,但没有到退耕地故意放牧的情况。

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关于“2003年至今,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村民刘某某频繁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破坏林地”问题,经与牧业点经营者刘某某和新城村村委会了解,刘某某于2003年开始经营牧业点养殖牲畜一直到2014年都是本人经营,2003至2012年间,退耕户张某找了刘某某3到5次反映了其养殖的羊进入了自己的退耕地,并同时向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和新城村村委会一并反映了该问题。随后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和新城村村委会对两人进行了调解,因两人都为本村村民且具有亲属关系,最后双方达成了谅解,并未进行经济补偿。自2014年开始,刘某某将其牧业点出租给他人使用,在2014至2020年租赁期间,张某再未找到刘某某反映过类似问题。直到2021年,张某找到租赁牧业点的承租人王某某(同为新城村的村民)反映其养殖的羊进入到退耕地。新城村村委会和管辖派出所就村民间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初期王某某同意向张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因张某提出的补偿额较大,双方补偿意见未达成一致。经公安机关现场调查,该退耕地存在林木缺失现象,林地未遭到破坏,但根据现场的情况无法判断林木的缺失属于自然死亡或是牲畜破坏导致,也无法清晰的判定出由于牲畜致使树木遭到破坏的具体数量。

(2)关于“2007年,刘某某雇佣的羊倌在放牧时丢烟头,烧毁林地334.5亩”问题,2007年6月16日,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报案,位于拉布大林农场四队南约10公里处发生火灾,该退耕地的部分林木处于火灾现场,过火面积334.5亩,火场内有林木不同程度被过火烧毁。通过现场调查,排除了雷击火的可能性。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退耕地附近是拉布大林新城村刘某某牧业点的放场,据附近农牧点反映,平日也只有刘某某的羊群在附近经过,于是对刘某某牧业点的羊倌开展深入调查,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次火灾为其放牧的羊倌所引发。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以及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中约定,需由退耕户张某对林地进行管护和抚育。在发生火灾后,张某于2008年春季进行了补植补造,对火灾造成损毁的334.5亩造林地按照每亩67株进行重新补造。同时为了巩固退耕还林工作成果,2021年6月10日,额尔古纳市林草局向涉及到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乡镇政府、农牧场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退耕还生态林抚育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村民开展好抚育和管护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部分属实

下一步额尔古纳市将聘请具有相关调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张某退耕地内林木缺失现象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牲畜破坏树木的具体数量及造成的损失金额。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金额,对张某和王某某矛盾继续进行调解,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1)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将指导退耕户加固、加设网围栏、警示牌,增设监控设施,加强对退耕地的管护;

(2)对其周边的农牧业点生产作业人员加强防火宣传,增加防火巡护频度,对火灾隐患进行严密排查,防范火灾发生,并要求养殖户对牲畜进行严格管理;

(3)拉布大林办事处、新城村委会将继续加大村民之间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对村民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解,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以上三项整改措施现已全部落实到位,下一步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张某退耕地内林木缺失现象进行进一步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和新城村委会进一步调解。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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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00002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根河桥东侧的诚城矿业选矿厂,将尾矿库污水外排到湿地中(排水口在尾矿库大坝下面)。

额尔古纳市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举报反映的“诚诚矿业选矿厂”为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其选矿厂项目于2010年10月12日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内环审〔2010〕210号),2017年5月10日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批复《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项目变更》(呼环审〔2017〕2号),2018年7月10日通过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对固废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呼环验〔2018〕1号),其他内容通过自主验收。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扩能技术改造工程,由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15日审批(呼环审〔2019〕1号),2021年12月6日企业通过自主验收。在各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均未发现企业尾矿库违法排水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4月11日上午,由额尔古纳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林草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三河回族乡政府配合,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时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处于停产状态,经仔细排查,企业选矿废水循环使用,未发现企业尾矿库大坝下面存在举报反映的排水口。现场核查时尾矿库坝体完好,无尾矿溢流、管涌、渗漏等事故外排情况,经应急部门核实,该企业尾矿库也未发生过相关事故。经林草部门现场核验,未发现尾矿库有排污口,附近无湿地分布;三河回族乡政府组织专人现场核查,也未发现污水外排至湿地的现象。据企业委托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8日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尾矿库上下游监测井均未出现监测数据超标现象,各项监测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牧点附近季节性河流、根河与近季节性河流交汇、根河大桥断面地表水质均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4月12日上午,为了便于公众了解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调研了解尾矿库废水闭路循环情况。4月12日下午,经走访尾矿库下游牧户,均反映从未发生过尾矿库废水排放的情况。

不属实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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