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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04 09:44 浏览: 【字体大小:

为推进365体育投注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打击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相关要求,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下称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采取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严重”类:

(一)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使之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严重”类:

(一)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违规缴存的个人。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审批自行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催缴后因借款人原因仍未缴存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及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提取业务中发现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个人信用报告、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报销支付表或医疗保险结算发票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7)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8)利用虚假评估报告、鉴定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利用其他虚假材料骗提套取行为。

2、贷款业务中发现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3)利用虚假身份关系证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利用虚假个人信用报告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5)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6)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7)利用其他虚假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公积金贷款中,单笔贷款48个月内存在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以及5年内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因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的缴存职工。按扣划时间核定惩戒时限,多次执行法院扣划的按最后一笔扣划时间核定。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执行内容符合公积金使用条件且能够主动配合执行的除外。

(六)在办理业务时资料真实,提取或贷款超额,拒绝退回的。

(七)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纳入失信类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及职工,采取以下惩戒监管措施并下发告知书:

(一)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纳入失信黑名单“严重”类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自然人担保资格。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骗提骗贷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撤销:

(一)缴存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在惩戒期内纠正、整改其失信行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准予从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中撤销。

(二)缴存职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严重”类管理后,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自然人担保资格,限制期满后可撤销。

(三)缴存职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据实提供免责佐证材料,可申请信用修复,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准予从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中撤销。

(四)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所获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的,在退回所获资金满5年后,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准予从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中撤销。所获资金未退回的不予撤销。

(五)骗提骗贷所获资金未退回的和违规代缴的法定代表人除外,违规事项发生已满5年的不纳入黑名单管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已经销户且本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加入、撤销失信黑名单由各业务部初审柜员在系统内录入,提交业务部主任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相关业务分管主任审批。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6期以上经催缴仍未缴存的纳入黑名单“警告”类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未遂的职工,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警告”类,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需重点审查。已纳入黑名单“警告”类再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纳入黑名单“严重”类管理。

第八条  已纳入黑名单“严重”类管理但符合销户条件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已销户职工再次办理个人开户业务但原黑名单限制期未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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