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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发布时间:2023-09-01 14:32 浏览: 【字体大小: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地区、单位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食宿标准,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19〕1099)规定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食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食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进驻开始和进驻结束时,被督察地区主要负责同志到督察驻地共同用餐的,宜以自助餐形式。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地方宴请,不准饮酒,不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伙食费。

七、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19〕1099)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地方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交通费。

八、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监察执法、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烟酒、有价证券、土特产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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