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2.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8.其他失业人员。
答: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内,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类申请失业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有关资料;3.城镇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及有关部门发给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5.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
五、登记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注销失业登记手续?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就业创业证》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中止就业要求或6个月内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就业、失业登记后能够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失业登记后经本人申请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失业登记后的劳动者可享受培训、职介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什么是《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
答:《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八、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
答:《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