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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0-07-29 14:45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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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牧区劳动力是如何界定的?

答:农村牧区劳动力是指农村牧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女性放宽至55周岁,下同)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不包括各类院校在读的学生)。

2、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是如何界定的?

答: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亦称农牧民工,是指农村牧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且转移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或受雇于农村牧区生产经营实体从事第一产业,本年度就业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3、返乡农牧民工是如何界定的?

答:返乡农牧民工是指外出务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就业而返回户籍地或跨省市区返回自治区境内、跨盟市返回户籍所在盟市内、跨旗县返回户籍所在旗县内的农牧民工。

4、何为农牧民工自主创业?

答:农牧民工自主创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托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创办生产经营体提供产品、服务的过程。

5、何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

答: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是指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工返回户籍地或跨省市区返回自治区境内、跨盟市返回户籍所在盟市内、跨旗县返回户籍所在旗县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托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创办生产经营体提供产品、服务的过程。

6、贫困劳动力和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牧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农牧民工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受不法侵犯。当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就成为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劳动合同不是可订不可订的事,而是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办事的要求。

8、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抵押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抵押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

9、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签字,使劳动合同成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涉及内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10、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1、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农牧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农牧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农牧民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4、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农牧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6、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

答: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就业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农牧民工如何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农牧民工,首先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进入人力资源信息库,然后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8、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哪几种类型?

答: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种类型。

转移就业前培训是针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是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这类培训必须是失业状态下的培训。

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是针对已经就业的农牧民工,根据其岗位技能需要和转岗转业需要,开展的职工技能提升或转岗转业培训。这类培训主要由行业或企业组织开展。

创业培训是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及返乡农牧民工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开展的培训。

19、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政策?

答: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受地域限制,培训时间按当年累计参加培训时间计算,不少于56个课时。当年累计课时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0、如何确定培训补贴?

答:培训补贴根据培训成本、实际发生课时、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等情况确定。

21、农牧民工创业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农牧民工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可以投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在农村牧区兴办各类事业,可以参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牧区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建设、管护和运营。可以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农村牧区服务业以及具有历史、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休闲农庄、牧场、渔村等休闲农牧旅游业。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入住创业孵化园区的返乡创业农牧民工,在孵化期内可减免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对返乡农牧民工创办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牧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工,可提供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22、什么是员工制家政企业?

答: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

23、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哪些?

答: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可按现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及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24、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5、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可否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家政服务已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即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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