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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信人
余***
来信时间
2023-07-03 17:00
信件内容
您好,请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时间
2023-07-05 10:4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互动交流栏目反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认定方式:自首次缴存入账之日起,连续缴存满6个自然月,一次性缴多月的累计满6个自然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其他城市的行业中心,在呼伦贝尔市设有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的除外);市中心缴存职工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有尚未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含第三套)房产,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欠缴住房公积金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欠缴不含办理当月);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购买新建住房不超过2年,二手交易住房不超过1年;

(七)已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债务人;(八)市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不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5.不存在近2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8.满足《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9.因家庭困难有助学贷款的,其贷款余额不纳入未结清贷款额度核定范围,还款逾期不视为个人信用不良,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其贷款要求同上;

(十)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

如您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拨打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470-8261889,0470-12329   感谢您对平台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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