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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征集开始时间:2022-11-22 09:15

征集结束时间:2022-12-09 16:15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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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精神,规范365体育投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程序,明确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责权,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为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予以公布,并于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9日在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告时间: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9日,共18天。

二、公众参与意见收集途径:

联系电话:0470-8275305;电子邮箱:1161341733@qq.com


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22日


《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365体育投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程序,明确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责权,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依据

(一)起草依据。2019年5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21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中明确提出“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延伸调查,倒查事故各方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内容;2022年5月10日,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审议稿)共有5章28条,包括:总则、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整改评估、附则。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确定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的方式、职责和工作任务,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作出规定。


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法〔2022〕1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本级人民政府领导365体育投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负责辖区火灾调查工作的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不需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

第七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发生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性质分析认定,符合第二条另有规定情形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二)辖区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调动4个以上主战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并且过火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四)大型综合体和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发生火灾;

(五)发电、变电换流、煤化工企业发生的建筑火灾;

(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发生火灾;

(七)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跨越防火分区的火灾;

(八)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

(九)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较大火灾事故;

(二)市本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市本级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权限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本规定组织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负责辖区相关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人民检察院应邀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并对火灾事故涉嫌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综合组由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证据,指导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事故性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制定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管理组由应急、消防救援、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查实属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投入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消防队站建设装备配属情况,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对起火场所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审议;

(八)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对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提交综合组审议。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

(二)火灾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火灾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结合事故原因和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和工作改进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一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进行督办;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整改评估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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