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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1-03-10 11:12

征集结束时间:2021-04-10 11:12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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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促进项目建设发展,通过对建筑工地食堂实施备案管理,预防和控制建筑工地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立法工作要求,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1年4月10日前反馈意见反馈至:hlbryjcy2015@163.com。


附件: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稿)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对居住的要求日益提高。伴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随之大力发展起来,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应引起高度重视。在疫情常态化下,通过我们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建筑工地食堂的现状,为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365体育投注建筑工地餐饮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民工身体健康,使建筑市场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各项事业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2016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要求各盟365体育投注或政府办公厅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建筑工地无证开办。对确实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在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准入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原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5日制定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76号)的要求,该地方性法规存在“试行日期实效”、“文件内容单位名称与现行单位名称不符”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2020年6月初开始修改,我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分别向13个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三、出台的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对365体育投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我地区冬季漫长,建筑工期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登记备案管理明确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筑工地食堂由各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和监管。通过对建筑工地食堂实施备案管理,预防和控制建筑工地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促进项目建设发展。

四、有关条款的说明

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基本条件”“备案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法律责任”“附则个章节,共35条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地食堂定义。《办法》明确了“建筑工地食堂”的定义,办法所称的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内,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不提供或仅提供简易就餐场所,为建筑工地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第一条)

(二) 关于建筑工地食堂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筑工地食堂由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实施许可、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第四条)各旗市区住建行政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列入年终实绩考核内容。(第六条)

(三)关于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开办条件的设定。《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设定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控制点作为“建筑工地食堂的备案开办条件,分别从场所设置、设施设备、加工用水、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等方面加以规定(第九条)。同时,《办法》对《备案证》的延续、补办、注销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建筑工人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建筑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住建行政部门和卫健部门。(第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稿)

为加强365体育投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促进项目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内,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不提供或仅提供简易就餐场所,为建筑工地工作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筑工地食堂由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实施许可、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在建筑工地现场设立食堂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所辖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建筑工期季节明显,不能在四季连续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期限为1年。

第五条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各旗市区住建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建筑工地的行业管理责任。做好本行业内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列入年终实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过程中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八条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状况进行抽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食堂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25m以上,并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上水设施及污水排放设施。

(二)建筑工地食堂应当有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相适应的场所。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1、设置前处理区,禽肉、蔬菜的清洗水池应分开设置。

2、设置的烹调区,主副食操作,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且不得小于8平方米。

3、设置食品库房或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不同性质的食品应分区域存放,储存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应在10厘米以上,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4、室内地面应硬化,做到平整、清洁、无积水、无浮土;灶台、操作案台周围使用白色瓷砖等硬化材料,便于清洗、消毒。灶台使用燃煤、木材等燃料的应设置隔壁式添煤、扒灰间。

5、应设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其提供洗碗洗手设施。

6、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十条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与索票索证制度。

(一)采购大米、面粉、食用油等食品原料时,应到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并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少量购进食品原料时,应向供货人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要详细记录采购台账。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要烧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

(三)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标准,用容器或水箱储水的,必须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四)贮存、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等应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食堂禁止加工使用的食品、物品:

(一)禁止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禁止食用未烧熟煮透的豆角、豆浆等食品;

(四)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

(五)禁止食品库房内或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六)禁止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七)禁止加工与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眼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并设有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及原料采购索票索证、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加工操作、食品留样制度等。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食堂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十八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建筑工人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建筑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住建行政部门和卫计部门。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 建筑工地食堂的备案由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管辖权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组织实施。由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提交《建筑工地食堂申请备案材料》(见附件1),监管人员到建筑工地现场采集的建筑工地食堂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健康证明、食品来源等备案信息,并进行现场审核。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

现场备案审核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填写《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现场审查表》(见附件2),经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在《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现场审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视为放弃备案。

第二十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准予备案的建筑工地食堂填写《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审批表》(见附件3),发放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见附件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备案号、建筑工地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者(负责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备案日期、有效期限、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的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四 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及健康证明。

第二十五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编号由GD(“工地”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和5位顺序码。(具体见附件5)

第二十六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八 建筑工地食堂需要延续取得的备案卡的,应当在该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地食堂的延续申请,在该备案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发放新的备案卡,备案编号不变。

第二十九 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备案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卡自动注销:

(一)建筑工地食堂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工地食堂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工地食堂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建筑工地食堂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旗市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  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工地食堂申请备案材料

附件2: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现场审查表

附件3: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审批表

附件4:建筑工地食堂备案卡

附件5: 建筑工地食堂备案编号规则及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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