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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1-03-04 11:01

征集结束时间:2021-03-19 11:01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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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文件,加快发展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提出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4-2020年3月19日。

二、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15822991982@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关于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2.收件地址:呼伦贝尔市政务综合楼民政局D447,邮编0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三、联系人及电话

办公室,0470-8217214。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附件:

1.关于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2020年3月4日


关于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民政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形成了关于修订《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根据相关程序规定,现将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及申请发文理由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定不移地探索以生太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奋力开创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新局面。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力推进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相关背景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365体育投注常住人口为25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5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9.6%,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5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加快发展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已征求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并根据市卫健委、市发改委提出的意见进行完善。


365体育投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现就加快发展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20年10月,365体育投注常住人口为25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5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9.6%,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5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加快发展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定不移地探索以生太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奋力开创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新局面。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力推进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发展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大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老年人长期护理险、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365体育投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家庭照护床位。

3.大力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的公告》,切实降低养老服务税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引导更多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同医疗机构合作,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盘活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通过采取“一院两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等方式继续深化公建民营改革,运营方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2.有效拓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365体育投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引导支持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的养老机构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继续推进撤并整合,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到2022年底,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专业照护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为主的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牧区老年公寓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3.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强制达标工作。加大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并且提供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支持力度。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兴业态,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1.提升医养康养服务能力。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站)、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康养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推广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2.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完善财政、医保、慈善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方式。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加强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产品。

3.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各类院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力争全区培养1万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负责人和老年社会工作者。

4.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扩大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津贴范围要扩大到所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2.加大对互助幸福院建设的资助。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市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旗市区要制定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互助幸福院可持续发展。

3.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呼伦贝尔市对社会力量新建、购置、租赁方式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应配套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3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各旗市区按1:1标准匹配,对于由市本级登记管理、经营范围涵盖365体育投注范围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资助。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到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4.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呼伦贝尔市在自治区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基础上,相应配套增加1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各旗市区按1:1标准匹配,对于由市本级登记管理、经营范围涵盖365体育投注范围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资助。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各旗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市区补足。

5.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市本级、旗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6.建立养老护理员保障制度。为了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解决365体育投注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人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

2.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六)打通养老服务发展制约瓶颈

1.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向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破解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瓶颈。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今后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中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解决。

3.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在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规划用地面积为3500-22000平方米的养老院、1750-22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在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建筑面积为350-7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旗市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到2022年,全区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0%。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使用。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予以完善。2022年底前,有条件的旗市区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七)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1.扩大优质老年用品产品供给。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鼓励依法开发助行、助浴、助餐等特制辅具产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服务,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优质产品。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快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

2.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试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系统,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3.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老年人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以“以房养老”、养生名义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八)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旗市区也要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难点问题。

2.加强基层力量。各地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切实加强基层养老经办服务能力。

3.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到2022年,市本级和各旗市区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制定市本级、各旗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绩效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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