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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1-02-23 14:09

征集结束时间:2021-03-15 10:00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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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5日。

二、反馈方式

请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10点前将反馈意见报送至市住建局。

   箱:a8295616@126.com

联系电话:8110812。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3日

关于《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团体办公及业务用房、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公检法等政法设施、生态环保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工程等,传统上大多采用“自建制”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超预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政府成立工程指挥部,工程结束后指挥部解散,存在遗留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因呼伦贝尔市无代建局,仅在制定办法中规定了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

二、起草过程

由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起草了本《办法》初稿。我局召开几次专题会议对《办法》初稿进行研究,征求了我局相关科室意见,并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2月22日与2021年2月4日我局代政府两次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11个部门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代建管理方式建设,由代建单位按照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总承包或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呼伦贝尔市代建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采用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相应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

代建项目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

第二章  代建范围

第六条  下列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4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365体育投注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或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七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自使用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项目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也可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实行代建管理。具体委托事项、代建内容、起止时间等应在代建计划中予以说明。

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构筑物等其他拆迁工作由使用单位实施。

第三章  双方职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及代建计划,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审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还应当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

(四)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六)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专业齐全并达到施工总承包招标及施工深度;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

(八)负责投资调整有关工作;

(九)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代建单位拨款;

(十)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十一)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十二)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一次性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期手续、合同、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并负责协调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项目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十三)使用单位缺少能力或专业人员、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可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起止时间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并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理施工许可、市政配套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的控制;

(五)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六)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责任;

(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十)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起止时间如是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则应履行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自身实际情况,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提出代建计划报请365体育投注批准。

代建计划批复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按照365体育投注议事程序通过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委托代建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之前进行,适用于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或者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适用于自使用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使用单位缺少能力或专业人员可与代建单位协商由代建单位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代建单位须对使用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完整性、设计质量和深度等进行审验,并向使用单位反馈审验结果。使用单位对审验发现的问题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补充完善,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和进行投资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不得以设计深度不足、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装修标准和材料设备档次等理由申请变更签证;确因合理调整使用功能需求的变更,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告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节能验收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备审批核准机关。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业绩和经验。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和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委托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或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分解后转让他人;

(四)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兼职;

(六)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或个人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损害代建项目使用单位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在合同中具体约定),3年内不得参与呼伦贝尔市本级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财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发改、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按照相关规定由代建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具体支付进度根据财政部门拨款情况分期拨付。

代建单位自使用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批复的代建管理费3:7比例分摊。代建单位自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建设项目投资中的代建管理费全部由代建单位使用。具体可参考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单位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代建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时,存在拖延塞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各旗市区使用政府投资进行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费率表》






附件


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管理费计取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

(万元)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万元)

项目代建管理费(万元)

1000以下

2.7

1000

1000*2.7%=27

1001-5000

2

5000

27+(5000-1000)*2%=107

5001-10000

1.9

10000

107+(10000-5000)*1.9%=202

10001-50000

1

50000

202+(50000-10000)*1%=602

50001-100000

0.9

100000

602+(100000-50000)*0.9%=1052

100000以上

0.5

200000

1052+(200000-100000)*0.5%=1552

注: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控制额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计算代建管理费时,应将征地及拆迁费从项目投资控制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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