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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1-01-01 16:21

征集结束时间:2021-01-15 16:21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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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供水、排水、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逐步改变365体育投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落后局面。按照365体育投注工作部署,2013年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起草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鉴于政府相关职能调整,并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76号)要求,拟对《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15日前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0—8110819

电子邮箱:jianweicjk@163.com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365体育投注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一直滞后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且管理技术手段落后,为加快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供水、排水、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改造,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365体育投注工作部署,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能源、信息、通讯、广播电视等的传输工作,是城市的“神经”和“血管”。但是这些“神经”和“血管”都深埋地下,不借助档案资料很难把握其准确位置。长期以来,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一直滞后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且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档案资料不全、开发利用不够好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采取立法等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逐步改变365体育投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落后局面,充分发挥其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2019年由于政府相关职能调整,原规划局的相关职能划转住建局,且本《办法》中有涉及到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需做修改,根据2020年11月6日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印发《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76号)要求,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五)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呼伦贝尔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旗市区政府所在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雨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工业管道、人防)等相关地下设施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权属单位,负责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汇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年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汇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地下工程竣工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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