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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条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2-05-07 15:35

征集结束时间:2022-05-22 15:35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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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指导365体育投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市司法局起草了《呼伦贝尔市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条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5月7日-2022年5月22日

二、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hlbesfjjdk@163.com

联系电话:0470-8217521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2022年5月7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条件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目前实施行政处罚暂无听证条件和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指导365体育投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较大数额罚没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处罚。

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没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严格遵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需组织听证会的,遵循原《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有关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实施后,本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规定由呼伦贝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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