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征集开始时间:2020-12-04 10:27

征集结束时间:2020-12-20 10:27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查看留言列表
  • 征集结果

全面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体总体框架设计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间监管联动执法水平,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经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审定,2017年12月7日印发了《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字〔 2017〕260号)(以下称《暂行办法》)。鉴于该《暂行办法》已执行三年,应修订为正式办法执行,并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 2020〕76号)要求,拟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该《暂行办法》全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0日前反馈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0-8668027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

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委联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5〕2045号)中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 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 2015年10月13日,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该《意见》明确指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6年8月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中明确指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委联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5〕2045号)的文件精神,起草了《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该《暂行办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并组织有关人员多次讨论,按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后形成了《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送审稿),于2017年10月12日上报365体育投注12月5日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完毕,于2017年12月7日印发了《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字〔 2017〕260号)。鉴于该《暂行办法》中有涉及到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已做修改,且《暂行办法》已执行了三年,应修订为正式办法执行,且本《暂行办法》中有涉及到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已做修改根据2020年11月6日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印发《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 2020〕76号)要求,拟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

程序、联合惩戒争议处理、联合惩戒机制保障等二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体总体框架设计要求,有效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38部委联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52045号)的有关规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四条 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应当坚持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并确保惩戒措施客观、公正、及时。

第五条旗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并牵头成立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领导小组(简称商改领导小组)。本办法由商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汇集并编制联合惩戒目录,建设完善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并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有关市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据办法制定本系统的联合惩戒制度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定。

市和旗市区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录。

第七条  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信用记录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待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条件成熟后,在365体育投注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全面推开。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的规定,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推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第三章  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国家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传输递送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当事人加强执法监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推送记入信用记录。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理的国家机关统称处理机关,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其他行政机关统称实施机关。

第十条 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

市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联合惩戒目录内容。目录内容初步拟订完成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理汇集,编制形成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目录。目录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应征求有关国家机关意见,达成共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

联合惩戒目录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联合惩戒目录应当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目录编制发布后因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调整修正目录的,由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程序进行调整认定。调整认定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发布修正调整后的目录。

第十一条 本市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惩戒目录内容,记录违法违规信息,递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联合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本市各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依法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计入企业名下。

第十三条 处理机关记录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理机关名称;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违规情形及结果;

(四)联合惩戒措施内容;

(五)实施机关名称;

(六)相关依据;

(七)实施机关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当在事前查阅当事人信用记录,依照联合惩戒目录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相应限制或禁止。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在记录信息的同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惩戒信息递送单》,将联合惩戒信息传输递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联合惩戒信息应当包括:

(一)信息生成机构;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四)联合惩戒措施内容;

(五)措施实施机构;

(六)法律依据;

(七)办理时限;

(八)措施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生成机构传输递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并与行政执法档案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自收到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文件对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内容,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时,根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相应限制惩戒。

第五章  联合惩戒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的实施机关对联合惩戒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将信息退回处理机关,但必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实施联合惩戒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无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各自上级机关共同研究解决。

第六章 联合惩戒机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负责本系统联合惩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国家机关应当由本机关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当事人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情形,未按时限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递送联合惩戒信息的;

(二)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惩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查阅当事人信用记录或拒不接收联合惩戒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联合惩戒目录规定内容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目录

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目录

序号

信息产生部门

信息产生条件

限制惩戒部门

限制惩戒措施

所需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内容

1

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财政部门提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

市公安局

被公安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提交注销名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注销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缴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

市环境保护局

吊销或收缴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名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款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单位未办理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申请材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书及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法人在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记录;社会法人作为行政或司法相对人的失信记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

各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社会法人,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失信惩戒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督、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相关职责时,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社会法人,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9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邮政部门提交被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0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提交被吊销企业资质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市及旗市区国税局、市地税局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机关提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3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被责令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经纪人、演员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停止营业性演出、吊销营业执照

市文化局通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4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撤销、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5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依法予以处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资质证书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6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经营企业、电影经营企业、音像制品经营企业、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吊销许可证;
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款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款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7

市公安局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予以查封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8

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哈尔滨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通知及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及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第二十九项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

市旅发委

被吊销导游、领队、管理人员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21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等信息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法(2016)63号)

五、责任追究处理第(一)项3小项: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

22

市农牧业局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3

市农牧业局

未取得或被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的相关当事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2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企业相关当事人、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相关当事人、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当事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

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5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文化部门递交的相关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6

市公安局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当事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安部门递交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7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被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原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提交的相关企业名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二款  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28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出版经营企业、印刷企业、音像出版企业被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出版经营、印刷经营、音像出版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印刷经营活动

企业名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出版经营企业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音像出版企业被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许可证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29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企业相关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电影企业法定代表人

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并注明具体限制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电影经营企业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相关活动的,自被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30

市金融办、内蒙证监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提供依法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31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

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撤职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2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已审结的破产类案件当事人信息、自然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金融办、内蒙证监局

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呼伦贝尔银监局

融资授信限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款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款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第一款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第二款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二款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三十条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3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三十条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涉及到的市场监管部门

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第(三)项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第(五)项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哈尔滨铁路局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3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满洲里海关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

第九条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4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4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住建委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公告等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第(十三)项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公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4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呼伦贝尔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第二条第(七)项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4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第三十条第二款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4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4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工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48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伦贝尔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处罚;吊销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49

市公安局

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部门情况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50

市农牧业局

广告审查批准号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

兽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书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5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取缔

通报情况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5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5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5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发布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行为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

移送通知等文书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5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

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及广告样件等材料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56

市卫计委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

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

认定情况资料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5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

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划委员会、市工商局等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查处或吊销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58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

市公安局、市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查处

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5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查处

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0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依法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依法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交通部门提供的名单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看不清?换一张
征集已结束!

网友留言

结果反馈

在征集期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

智能问答 蒙速办 国务院 微信 微博 返回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