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征集开始时间:2020-12-04 10:04
征集结束时间:2021-01-04 10:04
状态:已经结束
为认真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2020〕76号)文件精神,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构改革涉及主体名称变更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根据立法工作要求,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1年1月4日前反馈意见反馈至:hlbryjcy2015@163.com。
附件: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意见稿)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6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要求各盟365体育投注或政府办公厅出台“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监管制度或管理办法。2017年6月,自治区食药安办印发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学生“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监管制度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食药安办〔2017〕31号),要求各盟市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制度或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验收评价操作手册》(2017年版)将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列入验收考核项目中。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于2017年10月9日制定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76号)的要求,该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标题中包含试行”、“文件内容单位名称与现行单位名称不符”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我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根据目前机构改革部署和实际,对条例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二、取消标题中“试行”字样。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今年11月9日接到《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后,立即着手修订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办法》的修订稿,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函》的形式分别向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及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其中,市教育局、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共十九条。
(一)关于“小饭桌”调整对象的设定。《办法》明确了“小饭桌”的定义,设定了调整对象的范围,规定“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以营利为目的,涉及为学生提供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第二条)。
(二)关于“小饭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饭桌”的调查摸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小饭桌”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
(三)关于“小饭桌”开办条件的设定。《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设定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控制点作为“小饭桌”的开办条件,分别从场所设置、设施设备、加工用水、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等方面加以规定(第七条)。同时,《办法》对《备案证》的延续、补办、注销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小饭桌”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规定。《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明确了“小饭桌”未取得《备案证》或已取得《备案证》但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由旗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第十七条)。
四、出台的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将破解365体育投注学生“小饭桌”无法可依的监管难题。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备案管理,明确了“小饭桌”开办的基本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健康体检、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通过对学生“小饭桌”实施备案管理,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促进学生“小饭桌”经营业态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以盈利为目的,涉及为学生提供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饭桌”的调查摸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小饭桌”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对“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小饭桌”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给《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应当载明备案号、经营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量、备案日期、有效期限、监管机构(加盖公章)、监管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备案证号格式为:XFZ(“小饭桌”的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缩写)+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从事餐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经营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通风排烟设施。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
(三)设置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备。
(四)分别设置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
(五)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六)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七)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九)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
(十一)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八条 现场审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填写《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附件2),经“小饭桌”经营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在《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小饭桌”经营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视为放弃备案。“小饭桌”经营者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附件2中相关材料。
第九条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小饭桌”备案登记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小饭桌”经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办理。
第十二条 原备案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重新核发备案证。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旗市区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旗市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备案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饭桌”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
(一)《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 “小饭桌”经营者死亡或丧失劳动经营能力的。
(三)《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小饭桌”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饭桌”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六条 对“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取得《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经营“小饭桌”的,由旗(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对已备案的“小饭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作出取缔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由旗(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小饭桌”相关规章制度后,按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编号规则及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2.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
3.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编号规则及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备案编号由“小饭桌”汉字拼音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年份代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要素
XFZ(“小饭桌”拼音缩写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呼伦贝尔市4位代码 +旗市区2位代码) +当年年份4位代码+顺序5位代码。
二、各旗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呼伦贝尔市(1507)
海拉尔区150702 阿荣旗150721
鄂温克族自治旗150724 陈巴尔虎旗150725
新巴尔虎左旗150726 新巴尔虎右旗150727
牙克石市150782 扎兰屯市150783
额尔古纳市150784 根河市150785
鄂伦春自治旗150723 扎赉诺尔区150703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50722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150799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论 |
1 | 食品加工、经营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通风排烟设施; | 是□ 否□ |
2 | 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 | 是□ 否□ |
3 | 有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备。 | 是□ 否□ |
4 | 分别设置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 | 是□ 否□ |
5 | 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 是□ 否□ |
6 | 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 是□ 否□ |
7 | 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 是□ 否□ |
8 |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是□ 否□ |
9 | 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 是□ 否□ |
10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 | 是□ 否□ |
11 |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 是□ 否□ |
是否通过审核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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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经营者(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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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名): 审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公章)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备案号:XFZ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从业人员数量: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监管机构(加盖红章):
监管责任人:
举报电话:12331
本人郑重承诺
一、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为学生提供放心食品。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三、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掺假掺杂,不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
在征集期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