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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部门: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征集开始时间:2020-11-02 15:22

征集结束时间:2020-11-17 15:22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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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按照365体育投注的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代政府起草了365体育投注拟定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7日前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470-8225903

电子邮箱:25925692@qq.com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日


关于《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委、365体育投注安排部署,我局起草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农村公路是保障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是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助推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寄予了殷切期望。

二、起草《办法》的可行性

为加快推动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发展,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我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为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办法》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通知》(20200095)相关要求,将试行文件上升为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市交通运输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起草组,迅速启动起草工作。其间,广泛征求了各旗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了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组认真整理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除个别公路建设领域专有名词外,充分采纳吸收了其它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61条具体规定,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办法适用范围、养护管理遵循原则、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共6条),包括市交通局、旗市区交通局、旗市区道路管理段、苏木乡镇政府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嘎查村及所属村级公路管理机构、旗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日常养护管理(共29条),包括养护管理四种类型及相关要求,养护管理市场化运作、考核监督、成本核算、评定标准、公路绿化、巡查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共10条),包括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管理原则、资金来源、使用规定、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五章路政管理(共7条),包括管理主体、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共2条),包括考核、问责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3条)。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

二零二零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2

第三章日常养护管理3

第四章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9

第五章路政管理11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12

第七章附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牧林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和其它交通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X开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Y开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它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C开头。

第三条 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鲜明,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各苏木乡镇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站,各嘎查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所,养护所隶属于本苏木乡镇养护站管理。落实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公路养护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对旗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按计划任务组织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嘎查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职责履行情况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经常对苏木乡和嘎查村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旗市区道路管理段负责所在旗市区境内县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及所属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旗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旗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种类型。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凡是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对多个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也可以分批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分级管理原则,鼓励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五条 旗市区、苏木乡镇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乡村道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通畅无淤积,行车安全无障碍,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六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断优化县级公路养护班组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

第十八条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因技术力量或养护设备限制无法完成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任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模式进行:

(一)委托养护。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混凝土结构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承包或招标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2-3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二)承包到户。路面类型为砂石结构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沿线群众的居住情况,采取分成若干段落的形式,交由农牧民家庭承包管护,苏木乡镇或嘎查村每年给予承包户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集中养护。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乡村级砂石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以投工投劳的形式进行集中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列养率达到100%,农村公路中等级及以上比例达到80%。养护要按照“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好全面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在路面上的杂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肩、边坡上的杂草不宜铲除,当路肩杂草高度超过10厘米时可以适当割剪。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应经常对路况和桥梁进行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并确保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冬季除外),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评定频率两年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作为养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进度报表制度。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至12月按时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当纳入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规划,由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进行栽植,也可按照“谁栽植、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对于弯道内侧的行道树一定要保证视线通畅,对于成年树应经常检查,避免因树干折断危及行人、行车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用地两侧不得随意采伐,确实需要采伐须经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遇灾情等危险紧急情况,可先采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旗市区地方道路管理段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搞好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镇(场)、村公路养护站、养护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旗市区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镇(场)、村养护站、养护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雨(雪)天气彻查的道路巡查制度,加强对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时,当地苏木乡镇(场)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不得索取物款。  

第三十九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

第四十一条 市本级、旗市区两级政府要结合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合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新增农村公路里程及时纳入补助基数。                                                                                                                                                                                                                                                                                                                                                                                                                                                                                                                                                                                                                                                                                                                                                                                                                                               

第四十二条中央安排和自治区补助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旗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本地区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足额配套。

第四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其它形式的激励机制,调动乡村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将对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工作成绩优异的旗县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牧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四十五条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十六条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统筹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它各类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嘎查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及时将使用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经旗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十条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建立旗市区级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农村公路治超机制,保护农村公路、桥涵安全。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将乡村公路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路政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乡村公路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旗市区交通运输局地方路政大队负责,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聘任农村公路义务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苏木乡镇、嘎查村和村民有权对损坏公路设施的路政案件进行举报。

第五十三条 苏木乡和嘎查村可在保证消防、救护车辆通行的前提下,根据乡村公路技术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必要的节点上设置限高、限宽、限长设施,同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和防止超限车辆驶入。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控制红线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三)占用、挖掘、污染、改线或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五)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以及引水灌溉和堆放杂物;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的设施,使用农村公路及其它用地的,需经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严禁在公路及沿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如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广告牌等需要经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七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出现弃养的;

(二)养护工作开展不及时,路况质量较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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