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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部门: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征集开始时间:2020-11-02 14:51

征集结束时间:2020-11-17 14:51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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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按照365体育投注的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代政府起草了365体育投注拟定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7日前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470-8225903

电子邮箱:25925692@qq.com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日


关于《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委、365体育投注安排部署,我局起草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农村公路是保障365体育投注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是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助推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寄予了殷切期望。

二、起草《办法》的可行性

为加快推动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发展,积极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我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建设,为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办法》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通知》(20200095)相关要求,将试行文件上升为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市交通运输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起草组,迅速启动起草工作。其间,广泛征求了各旗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了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组认真整理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除个别公路建设领域专有名词外,充分采纳吸收了其它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共分为9章62条具体规定,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的原则,旗、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任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等级划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4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主体、动态管理、项目库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共6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设计管理(共7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重点要求、主要程序、设计单位、审批部门等内容。

第五章实施管理(共9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招投标、施工、监理等有关内容。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共11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建立健全质量信用评价、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事故报告、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

第七章工程验收(共6条),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的条件、内容、主体、标准以及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7条),包括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征地补偿、招投标、工程验收、质量安全等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第九章附则(共3条)。


呼伦贝尔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

二零二零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规划管理3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5

第四章设计管理6

第五章实施管理8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9

第七章工程验收11

第八章法律责任12

第九章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体育投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5体育投注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农村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牧林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及其它交通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X开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Y开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其它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以大写字母C开头。

与农村公路合并立项的其它道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节约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完善建设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乡镇级人民政府在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可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市区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指施工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指除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因素,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以及其它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一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县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旗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交通运输部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级项目库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自治区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部有关规定细化制定。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合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支持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筹资模式。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

第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已下达建设计划项目的补助资金可以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资金垫付单位。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款。

第十九条 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限制,经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会车困难路段应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及管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或者将多个项目打捆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招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规范农村公路招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鼓励采用社会化监理。

第三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请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一条 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验收,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者谎报。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的专门小组,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门小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受益地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重要桥隧构造物,以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面工程、排水和防护设施应当进行专项检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因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同时,应及时组织做好统计和基础数据更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相应层级的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但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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