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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部门: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征集开始时间:2020-07-08 00:00

征集结束时间:2020-07-25 00:00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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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按照365体育投注的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代政府起草了《呼伦贝尔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7月25日。

通讯地址: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科

邮编:021000

联系人:郑海涛 电话:8222983(传真)

电子邮箱:hmzht@126.com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8日

 

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行)》的起草说明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积极稳妥推进365体育投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7部委《暂行办法》,积极稳妥的推进365体育投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16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巡游车行业改革及网约车服务经营规范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落地政策。为此,市交通运输局起草拟制了《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三、制定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2020年5月初完成了《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编写;5月24日发文征求了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网信、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7月8—17日,在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42条,主要内容涉及:

(一)关于网约车管理部门

《实施细则》中明确“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网信、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对跨部门、跨领域服务的网约车行业形成监管合力。

(二)关于网约车经营者

《实施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者明确了:“非本地区企业法人须设立分支机构”、“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场所” 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三)关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车辆应为本市号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7座(含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6个月以内,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千米; 燃油车的计税价格不低于当地新增主流巡游车均价的1.5倍,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新能源车车辆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四)关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的《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科学调控运力规模,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万人拥有出租汽车数量、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车型档次和购置价格应当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鼓励和支持传统巡游车企业利用现有车辆和人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加快推动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受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接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网约车市场监管。

发展改革、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网信、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地区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地区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培训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本辖区营业执照及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说明(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交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七)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经营承诺、治安防范、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4年。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地区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限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7座(含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6个月以内,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千米;

(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治安监控平台;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

(五)燃油车的计税价格不低于当地新增主流巡游车均价的1.5倍,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新能源车车辆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六)不得喷涂网约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车身外观与行驶证上照片保持一致,不允许喷涂放置安装粘贴、标志、标签、标牌、广告等;

(七)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赔付额度合计不低于50万元;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本地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已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拟同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由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向运营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依法注销车辆经营权。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的《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七)驾驶员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须经相应的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网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须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一)(二)(三)(四)项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五)(六)(七)(八)项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驾驶员的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且驾驶员经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继续教育等事项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管理,积极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承诺等认真做好乘客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接受本地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在服务协议期内,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应当保持固定,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及站点候客。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365体育投注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乘客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

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维护行业稳定。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国家、呼伦贝尔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允许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电召营运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监督检查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价格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工信、税务和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本地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工信、税务、市场监督、网信、通信和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原有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平台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规定。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三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四十一 365体育投注负责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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