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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 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部门: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集开始时间:2024-08-02 15:42

征集结束时间:2024-09-02 15:42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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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365体育投注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我委组织起草了《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为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开展《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活动,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2日至9月2日

二、建言要求

意见建议要聚焦主题,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是三言两语的真知灼见,也可以是材料详实的文稿(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lljk8217735@163.com,邮件请标明主题“意见建议+关键词”。

(二)邮寄地址: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D区841家庭发展科收,邮政编码:021000,联系电话:0470—8217735。

(三)来稿请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沟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议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关于《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全面部署。为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促进365体育投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印发《关于<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0条措施>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0条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住房、教育政策支持,并印发《关于<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呼伦贝尔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

三、主要内容

《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措施》主要包括12个方面的措施。

(一)依法实施国家生育政策。

(二)改革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三)实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

(四)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六)促进妇女心理健康。

(七)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八)落实生育休假制度。

(九)强化女性职业保障。

(十)促进边境地区人口发展。

(十一)加强住房政策支持。

(十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呼伦贝尔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12条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依法实施国家生育政策。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加强经费保障,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由市、旗(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二、改革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施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健全基层人口服务网络,强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三、实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和5000元;对在呼伦贝尔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二孩、三孩,每个家庭每年发放500元托育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所需资金由市、旗(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院建设成为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标准化三级妇幼保健院,各旗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规划设置。持续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积极推进免费婚检,提高覆盖率。到2025年,每个旗市区至少有1所提供产前筛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市级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加强产科和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及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对年分娩量100例及以上且无医疗事故的助产医疗机构给予50000元奖励;对成功救治危重孕产妇的助产医疗机构每例给予20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旗(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强化儿童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全方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六、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根据妇女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等方式,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服务。加快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发展,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七、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本地区职业技术院校加快培养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到2025年,呼伦贝尔市建成1所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市区至少建设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八、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九、强化女性职业保障。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十、促进边境地区人口发展。提升边境地区托育服务能力,实施边境地区托育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增加边境地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对边境地区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月每孩100元生均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旗两级按比例承担。鼓励支持边境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助力解决边境地区人口问题。

十一、加强住房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导致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兄(姐)同校(园)就读的,符合“兄(姐)非择校入学、目前在读”条件的,均可同校(园)就读。双胞胎、多胞胎家庭,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时,家长可提出双胞胎、多胞胎捆绑派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同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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