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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2644 来源:呼伦贝尔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3-09-2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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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伍派遣

救援队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参加所属旗县(市、区)行动,需经所属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批准;参加盟市内跨区域行动,需经盟市红十字会批准;参加跨盟市行动,需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批准;参加跨省行动,需经中国红十字会批准。接受红十字会调度指令前往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救援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主管部门报备,严格执行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救援队根据以上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到达制定集结区域,并做好应急预案。

二、制定方案

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及时与当地红十字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受领救援任务,制定救援方案。

三、实施救援

救援队在确保队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服从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科学施救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救援任务,及时处置和反馈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后勤保障

救援队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救援后勤保障和通讯联络等工作。

五、救援总结

救援队根据灾害发生地救援指挥部意见和红十字会决定,终止救援任务。救援任务结束后,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收集文字影像资料及时归档,并配合红十字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派出救援队的红十字会应向救援行动所在地红十字会了解救援队在当地救援行动情况,结合救援队总结报告,做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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